发包人有多枚公章,对施工合同上其加盖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2021/12/08 22:28:04 查看1129次 来源:文尧律师


发包人自恃存在多枚公章,对施工人提交的施工合同上其加盖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在诉讼实务中,经常有发包人自恃存在多枚公章,对与施工人之间本真实存在的合同关系予以根本否认,对施工人提交的工程承发包合同上其加盖公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要求进行司法鉴定。因鉴定是检材与样本进行对比的过程,两者不致,并不代表检材一定虚假,亦可能是样本的问题。一启动鉴定程序而检材与样本不一致,发包人就实现了恶意申请鉴定的目的。但如果一概对发包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则有无正当理由拒绝当事人司法鉴定申请的嫌疑。

   对此,司法实践中如何应对?

   首先,应查明发包人是否有多枚公章,如果是,应把所有公章作为样本进行司法鉴定。

   其次,若发包人刻意隐其有多枚公章的事实,而法院不能查清,则应引导施工人进行举证:一是证明加盖在合同上的公章,在双方履行合同或其他交易时使用过,以证实该公章无论真伪均系发包人所用;二是提交合同载明的施工范围系由其实际施工的证据,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施工合同关系。

   最后,如果施工人不能完全完成前述举证责任,则可采用庭审递进式发问及动态分配举证责任的方式查清事实。如发包人认可存在涉案工程的施工,但解系他人施工而非本案对方当事人施的情况下,因施工人已提交施工合同等证据,可认定施工人已初步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应由发包人提交其主张的涉案工程系他人施工这一事实的证据。如果发包人无法完成此举证责任,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可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对发包人公章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