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甩出车外的乘客”遭本车辗轧,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2018/06/13 10:04:57 查看234次 来源:朱长东律师

  2004年12月8日,徐某为涉案肇事车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长兴支公司)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且不计算免赔额,同时还为该车投保了车上人员险,保险金额为每座50000元,共投保3座。徐某与财保长兴支公司在保险合同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条款中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同时在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中约定:“……保险责任即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限额即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人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2005年6月12日,原告郑克宝乘坐车牌号为浙EB1662的大型汽车,行至唯亭立交桥时,驾驶该车的司机杨某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将乘坐在车内的原告甩出车外,原告随后又被该车辗轧致重伤。交警工业园区大队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4990.91元、交通费1677元。郑克宝的左上肢截肢需要安装假肢,该假肢价格为26500元,平均使用寿命为3~5年,维修费用为装配价的4%,共计费用需153700元。

  涉案肇事司机车辆浙EB1662大型汽车系徐某所有,杨某系徐某聘请的驾驶员。事故发生后,徐某以借款形式给付郑克宝50000元。

  郑克宝向两被告主张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徐某与财保长兴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42874.55元,并由徐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被告财保长兴支公司辩称:涉案交通事故是单方事故,原告郑克宝系肇事车辆车上乘客,事故发生时,原告尚在车上,发生事故后才将原告甩下车,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限额进行理赔。被告徐某为肇事车辆向本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为每座50000元,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只在50000元的限额内赔偿原告,不同意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承担责任。

  长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郑克宝即非该保险合同关系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也非保险人。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之前,原告是浙EB1662车上的乘客,属于车上人员,但原告是因车辆失控被甩出车外,落地后发生被该车辗轧致伤的涉案交通事故,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属于“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即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已经有“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郑克宝因涉案交通事故所受伤害,应当由被告财保长兴支公司按照其与被告徐某就涉案肇事车辆订立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进行理赔。判决:(1)、被告财保长兴支公司赔偿原告郑克宝各项损失合计314716.64元;(2)、被告徐某赔偿原告郑克宝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3)驳回原告郑克宝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本坐在涉案车辆内的郑克宝因车辆失控被甩出车外,而后被该车辆辗轧致伤,该情形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还是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认为郑克宝作为乘客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笔者认为,“车上人员”与“第三者”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车上人员被甩下车辆遭到辗轧,应当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所指的“第三者”。

  1、徐某与财保长兴支公司之间的保险公司依法成立并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后,财保长兴支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徐某以涉案车辆为保险标的与财保长兴支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险等。该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依法成立并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后,财保长兴支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2、保险事故发生时,郑克宝作为乘客,但这并不意味着郑克宝应当被排除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范围之外。

  保险事故发生时,郑克宝作为乘客,属于车上人员。保险公司根据车上人员险的相关条款应当应当对其遭受的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郑克宝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当郑克宝因司机驾驶不当甩出车外后,其身份便发生了转变。在甩下车后遭遇辗轧导致人身损失,属于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长东律师意见: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使用投保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车上人员责任险则是对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车辆人员人身伤亡等损失予以赔偿的保险。投保车辆在行驶的过程中乘客被甩出车外究竟是否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加以认定。倘若乘客所造成的损失是由于甩出车外直接导致的,该乘客应当认定为“车上人员”,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倘若乘客被甩出车外后又被投保车辆辗轧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根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的相关内容予以赔付。

  法条链接

  《保险法》第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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