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纠纷有效吗

2021/12/10 15:47:16 查看1353次 来源:孙红梅律师

忠诚协议纠纷有效吗

案件事实:

A男与B女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期间达成协议:若一方出轨,需放弃其名下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子、车子,名下得银行存款等财产),子女抚养权归B女,并补偿对方人民币20万元。之后A男出轨C女,并导致C女怀孕并生有一子,2021年9月份B女起诉至法院,要求与A男离婚,并主张按照该婚内协议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得归属。

法律分析:

关于本协议中约定得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得归属及经济补偿问题,属于忠诚协议,《民法典》第1043条仅为倡导性、宣示性得道德规范,亦不属于《民法典》1065条夫妻财产约定得情形,B女要求按照婚内协议进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但考虑到A男在婚姻期间出轨第三人并生下一子,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无过错得B女在财产分割方面酌情予以多分。

律师提醒:

即使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为赋予忠实义务以法律强制力而自愿以民事协议得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只要此种协议不违被法律、行政法规得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将就应当承认其效力,但是,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1043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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