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2021/12/10 17:18:30 查看1102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一则债务合同纠纷,该案中甲作为出借人,其中乙做为借款人,而丙公司为担保人,的控股股东。201311月与签订《借款合同一》,约定借款100万元,转账92万元。同日又与案外人签订了《借款合同二》,约定借款50万元,转账45万元。上述两份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都是4%/月,延期后的利息按借款总额的5%/月计算,同时约定借款前两个月的利息及综合费用在放款时预扣。

    2014通过某典当公司转账50万元给出具证明将其对50万元债权转让给。借款到期后,未按约还款,并先后与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书》《还款协议书》《保证书》等,确认其尚欠的金额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其中《还款协议书》约定了公司为担保人,但其为提供担保未经过股东会决议,也没有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后公司破产,法院为其指定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由于一直未清偿借款,且双方对借款金额无法协商一致,所以产生了本起民间借贷案的仲裁。那么,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呢?公司的担保是否有效以及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呢?

    仲裁庭经过审查认定:第一,由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达到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标准,因此不构成职业放贷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根据双方的转账流水,借款本金应以实际出借的金额为准,即137万而非150万。第二,由于为公司,其提供担保未经过股东会决议,也没有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因此公司的担保无效。第三,公司对于主合同有效而担保无效的结果均有过错,因此公司的破产债权确定的范围为就本金137万元及相应利息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

    我是武汉律师——有债务合同纠纷可与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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