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到宝贝?别太激动,它只有33.33%的可能是你的!

2018/06/15 15:09:39 查看123次 来源:唐丽娟律师

  今言法律|挖到宝贝?别太激动,它只有33.33%的可能是你的!

  小时候大概探险寻宝片看多了,总以为“富贵险中求”这句话没差,冒死寻来的珍贵文物宝贝啥的肯定理所当然的属于自己,然后就可以一夜暴富,出任CEO,迎娶白富美,从此走上人生巅。然而小时候的探宝梦放在现实世界中只不过是个梦幻的空想,先不说你能不能九死一生的找到宝贝,即使你找到了,也拼了命揣在身上带了回来,对不起,国家感谢你,文物请上交,你得到的应该只会是一面锦旗和几百块的精神可嘉的表扬费,这还是好的,如果你是到一些古墓葬群探宝,那没治你个故意毁坏文物罪就不错了。

  你也许会很不解,为啥?小编告诉你,这就是法律的规定!哪有那么多为啥?

  那你说的33.33%是个啥意思?

  啊这个啊,这个呢就是指通常我们挖到的“宝贝”它一般只有三个情形,一属于文物,二属于他人所有物(包括找不到所有人的情形),三属于自己人所有物(通过继承等方式自己可以获得所有权),所以按这样的情况划分,自然“宝贝”属于你的概率也只有33.33%了。

  什么属于埋藏物?有啥特点?

  所谓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埋藏物具有下列特点:

  (1)一般为动产。

  (2)须有埋藏事实,以不易被他人从外部发现为必要。

  (3)埋藏物是有主物,只是所有人不明,而非无主物。

  埋藏物所有权归属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交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王某诉甘某埋藏金块案

  王某父亲早亡,母亲刘氏解放前建房三间,后与王某一直在此居住。1980年刘氏举家搬迁,将此房产卖给甘某,2009年刘氏病故。2010年,甘某对该古宅拆扒重建。甘某在拆扒西山墙墙基时挖出一坛金块,共8锭。王某闻讯后立即找到甘某,称这些金块是其母刘氏所埋,应归还给她。甘某则称,此房他已买下,是这房屋的所有人,房屋下所挖的东西当然应归他所有。二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认。王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甘某归还金块,同时王某还提供证据证明此房确系其母所建,并且可以证明金块也为其母所埋。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金块属于埋藏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埋藏物属于文物的,归国家所有;不属于文物的,能确定所有人的,返还原所有人或者其继承人;不能确定所有人的,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则归国家所有。由于本案金块不属于《文物保护法》中所涉文物范畴,且王某有证据证明金块是其母亲刘氏所埋,所以应认定案中金块属王某母亲刘氏遗留并应将这些金块判归王某所有。最终,法院判决甘某将挖得的金块返还给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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