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之后就对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了吗?不一定的哦~

2018/06/15 15:10:25 查看339次 来源:唐丽娟律师

  今言法律|退伙之后就对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了吗?不一定的哦~

  生活中,合伙企业有着不同的组成方式,比如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根据这些合伙方式的不同,其相关合伙债务的承担划分也不同。

  一、普通合伙(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

  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二、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合伙人退伙后是否对债务进行承担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所以,如果合伙合同约定了损益分配比例,则从约定;如果未约定损益分配比例,则按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负担损失。

  对于普通合伙,合伙人在退伙之后,仍要对其在伙期间(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在承担连带责任之后,可以向应当承担债务的合伙人进行追偿。

  对于有限合伙人,其退伙后也应对其在伙期间(基于退伙前的原因)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只不过只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

  2014年12月20日,原告黄某、被告合作经营三门县东都娱乐会所,经营年限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15年12月21日,承包款为一年500000元,原告与被告陈某、叶某、张某的出资比例分别为20%、10%、50%、20%,其中被告张某的出资款由原告及被告陈某、叶某垫付,即由原告实际出资125000元,被告陈某实际出资62500元,被告叶某实际出资312500元。出资前,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原、被告共同委托原告出面向啤酒商金永海借款100000元,并约定该款属于原、被告所有,由三门县东都娱乐会所分10个月,每个月归还给金永海10000元。后原、被告在经营期间仅仅归还了30000元,尚欠70000元。为此,金永海于2016年4月5日向三门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归还借款70000元。无奈,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归还给金永海借款70000元。对于原告代偿的70000元,按照原、被告的合伙出资比例,原告应该承担14000元,被告陈某应该承担7000元,被告叶某应该承担35000元,被告张某应该承担14000元。后原告向三被告多次催讨无果,遂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合伙经营三门县东都娱乐会所,因合伙经营需要,委托原告向案外人金永海借款100000元,后三门县东都娱乐会所仅归还50000元,另50000元应当由原、被告共同归还。由于原、被告在双方签订的三门县东都娱乐会所合作经营协议书第六条第三款中约定,合伙期间的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负担,而原告与被告陈某、叶某、张某的合伙比例分别为20%、10%、50%、20%,因此,上述50000元欠款应当由原告负担100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5000元,由被告叶某负担250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10000元。现该50000元欠款全部由原告代为归还,对于超过原告亏损分担比例的部分,原告有权向三被告进行追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叶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归还给原告黄某代偿款5000元、25000元、10000元,且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分别从2018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一并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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