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伤一级伤残赔偿明细

2018/06/15 16:00:33 查看268次 来源:陶乙成 专做合同纠纷律师

  苏州一级伤残赔偿明细

  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本人工资(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90%(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3、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中如有停工留薪期限,按鉴定,如没有,不超过12月,根据医院的病假条。月工资标准按照伤残补助人社局核定的标准计算。2016年度苏州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6656元/月,人社局核定的标准应该不低于职工平均工资的60%;

  4、医疗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保险基金支付;

  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50元/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保险基金支付)

  7、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单位承担,之后,保险基金支付。

  二、相关法条: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三十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相关数据口径

  (一)2016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

  (二)2017年7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6656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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