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以其婚前个人财产还贷后据此主张婚内房产按比例分割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2018/06/22 19:54:06 查看120次 来源:曹晓静律师

  陆先生与杨女士因工作相识,大约一年后双方就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了。结婚初期,双方相处的都不错,鲜有的小吵小闹也成为了感情和磨合和催化剂。

  但是日子久了,再加上父母的过多干预,小矛盾逐渐升级成了大矛盾,双方之间有效的沟通也由冷漠的距离感取而代之。

  为了让这段痛苦的婚姻画上句点,陆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解除双方之间婚姻关系的同时分割房产。

  陆先生主张该房产登记于自己的名下,并且认为自己将出婚前个人房产出卖所得的所有卖房款72万元均用于购买婚内房产,由此而占有房屋70%的份额,因此在扣除投入的婚前财产所占的70%份额后,剩余30%的份额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为了支撑自己陈述的事实,在庭审中,陆先生提交了一份买卖居间合同和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来说明房屋的成交价,同时还提交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明细表来证明还贷情况。

  表面上看似很全面的证据,往往都经不起反复推敲。

  作为女方的代理人,在仔细研究了男方的证据之后,我们发现他们提交的证据存在以下几个疑点:

  第一,依据公积金贷款明细表仅能显示还款48万,而并非男方所述72万元;

  第二,男方提交两份合同并不完整,其中一份仅有合同的首页,并且两份合同的买方并非同一人,两个人之间也不存在亲属关系;

  第三,男方并没有提供流水说明用于还贷的钱来自于婚前房产的卖房款。

  所以,我们认为男方提供的这两份合同是分别与两个买主签订的,其中有一份很可能没有履行。因此我们并不认可这两份合同的真实性,并向法院递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要求申请调取男方的银行流水。

  在此基础上,我们紧接着向法官提交了一份代理意见,主要包含以下2点内容:

  承认男方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但在还贷与卖房之间无法形成证据链时,我们并不认可男方用了个人婚前财产还贷,或者说男方的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发生了混同;

  退一步讲,即使还贷的钱来源于婚前房产的卖房款,但卖房款仅用于还贷,并未用于购房。

  因为依据卖房合同以及买房合同的签订时间,我们发现卖婚前房产的行为发生在买婚内房产之后,因此卖房款并未用于买房,而仅用于还贷。所以,买房的首付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和女方对买房的贡献是一样的。用于还贷的卖房款对应的房屋份额并不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自然增值,所以男方并不能据此主张70%的份额。

  因此,我们认为,在双方没有财产约定的情形下,对房产的应当平均分割。女方作为房屋的共有人,

  最后法院在酌情考虑双方的还款能力、对房屋贡献等因素的基础上,在扣除了男方以其个人财产用于还贷的数额后,判决男方支付女方近一半的房屋补偿款。

  通过这个案例,我想为大家梳理一下几个离婚纠纷当中分割房产的知识点。

  知识点一 婚内买房=夫妻共同财产,和房本上登记谁的名字无关。

  在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是以房产是否在婚内购买为依据,而并非以房本上登记的名字为依据。但虽然是这么说,我还要在这里劝大家,尽量登记双方的名字,否则在无法提供房本上未登记一方的出资购买房屋的证明时,就很容易被认定为是一方的财产。

  知识点二 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一般就判归谁所有。

  这是大部分法院在夫妻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之时在实践中的做法,也是判决房屋所有权会考虑的最主要的因素。但是除此之外,还会考虑双方的还款能力和给付能力,也就是一方给另一方折价款的能力。所以如果您想取得房屋所有权,就得使劲儿向法官证明你有足够的能力向对方支付折价款。

  知识点三 一方个人财产用于还贷并不能据此主张占有房屋相应的份额。

  在实践中,一定要看清是用一方个人财产买房还是还贷,前一种情形可以据此主张份额,但后一种情形是无法主张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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