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起,即使是知假买假也依然受法律保护!

2018/06/25 15:53:03 查看139次 来源:唐丽娟律师

  今言法律|对不起,即使是知假买假也依然受法律保护!

  相信很多人对“职业打假”并不陌生,“职业打假”人往往知假买假,即明明知道某种商品是假货却仍要购买,最后以假货之名依据法律规定向商家索要赔偿,虽然很多商家坚持认为其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并以此拒绝赔偿,但是事实上,人民法院对这种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是支持的。

  职业打假人索要赔偿的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知假买假”行为合法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第23号指导案例》中指出:“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赔偿的,不论其购买时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

  其实,对于职业打假,小编认为,除了有点浪费司法资源,其他监督方面还是挺好的,毕竟这个社会事实是假货横飞,严重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所谓群众的力量最大,那么交由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无良商家自然是有利于净化市场的,只不过政府部门应该在两者的矛盾之间想个对策,平衡利弊关系。

  相关案例

  2014年7月21日,汤某在杨某处购买了12瓶红酒,单价为88元/瓶,购买后发现该红酒均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也看不到产品原料、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等信息,不能确定该酒的质量及安全。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汤某认为杨某的行为属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故意销售,所以向杨某主张退款和十倍的赔偿,但遭到被告的拒绝赔偿,于是,汤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杨某退还自己酒款1056元,并支付该价款10倍的赔偿金10560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汤某从杨某经营的商场购买无中文标签的红酒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且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博)食药监罚(2014)08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予以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福田镇好世界商场作为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关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标签,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但该商场仍然销售无任何关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中文标签的红酒,系不履行法定义务,应当被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因此,汤某要求福田镇好世界商场退还货款1056元,并支付该价款10倍的赔偿金1056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因福田镇好世界商场为个体工商户,杨某是其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故汤某上述的损失和赔偿款由杨某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三条的规定,杨某以汤某明知红酒存在无中文标识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被告杨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货款1065元及支付十倍的赔偿金10650元给原告汤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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