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院:人身损害赔偿不区分农村城镇

2021/12/22 13:38:05 查看3106次 来源:孙明明律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

(2021年9月7日 冀高法明传[2021]380号)

各市、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要求,我院于2020年2月24日下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冀高法[2020]21号),对于我省各级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及雄安新区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后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相应标准进行计算。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1)601号],要求各省将试点范围扩大至辖区内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标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北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北省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二、适用范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 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9月1日之后的,适用上述标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及雄安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1月1日之后的,适用上述标准。

三、试点结束时间待最高人民法院通知。

四、请各中院及定州、辛集市人民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于2021年11月20日前将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以来的情况及工作中的问题形成报告通过内网 cocall 上报省院民一庭。

河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文件

冀公(交)[2021]314号

河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的通知

各市、冀中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雄安新区交巡特支队,定州、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现将《河北省202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印发给你们,请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执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2021年5月28日

河北省202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37286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16467元

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23167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12644元

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79964元

在岗职工工资:

行业

年平均工资(元)

农、林、牧、渔业

33960元

采矿业

87353元

制造业

72596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65252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0981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批发和零售业

59991元

住宿和餐饮业

44049元

金融业


房地产业

68318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4628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6345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

44383元

教育

87840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

81365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8703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759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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