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加班和值班

2017/01/19 15:05:59 查看325次 来源:张颖律师

值班与加班,虽然两者都是对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的延长,但两者是有区别的。值班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假日的工作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主要是负责单位行政等方面的指挥领导,特别是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轮流值守,它不是为直接完成生产任务安排的工作。而加班则是劳动者被单位安排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等劳动工作。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关于值班问题,目前尚无专门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如何值班,值班一次要值多长时间,安排值班是否应予协商,干部职工能否拒绝值班等具体问题,它往往由单位内部制订的规章制度予以调整。而加班却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等条款的约束,即除了“(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三种情形外,用人单位需要加班的,均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加班,而且每日加班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的,则应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且每月加班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值班和加班两者的薪酬标准  

目前,值班的报酬标准法律上也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是由单位内部制订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的,但由于干部职工在值班时所从事的工作任务及所负的责任基本一致,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同工同酬的规定,不同干部职工的值班报酬标准也应当是一致的。而劳动者的加班报酬是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约束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相关例子:  

肖某在一家公司的机关做文员及管理等方面工作,在有的双休日里及法定假日期间,公司便安排她机关的一些同志值班,这种值班的内容多是到营业窗口办理各项业务,替换其他营业员休息,从无任何报酬。但肖某和同事们知道,其他营业员加班时,是付给报酬的。当问领导时,加班的她们得到的答复是,营业员是加班,加班有加班费,她们是值班,所以没有报酬。  

从肖某等人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她们在值班时所从事的工作,如同一线员工加班劳动相同,是在营业窗口直接办理各项业务,并替换其他营业员休息,实质已经不属于值班,而是名副其实的从事具体劳动工作的加班。肖某等人可与公司协商,要求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标准支付加班费。如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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