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会产生哪些法律责任?

2021/12/24 16:35:28 查看1239次 来源:郑圆圆律师

共同饮酒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强迫性劝酒

明知对方不能饮酒还劝酒 ,言语要挟、野蛮灌酒,“养鱼呢”,“不喝看不起我”; 明知对方服用药物或者饮酒容易诱发疾病仍劝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 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饮酒人要履行相应义务:

彼此看护义务对醉酒人的劝阻义务 

同饮人负有一定的谨慎照顾义务: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 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导致出现意外的,在同一个酒局的人无论是否喝酒、劝酒,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饮人对醉酒人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明知对方已经醉酒的情况下,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同饮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责任承担:

因为饮酒者自身负有正确地认知自己的酒量以及把控自己酒后行为的义务。饮酒后发生意外自身承担主要责任,同饮者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

2021)黔27民终4094号:综合饮酒者刘某及岳某、朱某、闫某等七人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岳某、朱某、闫某七人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刘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 

2021)黔01民终9611号:胡某作为与李某喝酒的同饮者,在李某酒后有劝阻其不能驾驶车辆的义务,而胡某不但没有劝阻李某酒后不能驾驶,反而还乘坐李某驾驶的车辆一同离开,之后对李某进行了殴打并放任李某驾驶车辆,明显存在过错,故一审法院认定胡某对李某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2020)皖民再77号:袁某与葛某共同饮酒,在明知葛某饮酒的情况下,作为车主仍然主动将其所有的车辆交由葛某驾驶,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各方过错大小,本院认为葛某应承担45%的责任,某商行应承担35%的责任,袁某应承担20%的责任。 

(2021)桂05民终1408号:陈某应对吕某尽到照顾及注意义务,但席间对吕某的喝酒行为并未引起注意也没有劝阻,在吕某醉酒的情况下,陪同吕某上洗手间后,未尽到谨慎注意和照顾义务,以致未能及时发现吕某摔倒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其对吕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一审法院酌情认定陈某对吕某的死亡后果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当。

(2018)粤民申5950号: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某作为聚餐者,在陶某喝酒后负有一定的照顾和扶助的义务。对于吴某履行义务时,是否存在过错,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评判。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陶某喝酒后,吴某已安排游某与陶某回仓库休息,陶某在休息时自行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离开仓库。陶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酒后无证驾驶的行为承担责任。本案无证据证明吴某在聚餐时有劝酒的行为,聚餐后吴某也安排人员送陶某回仓库休息,已履行了合理的照顾和扶助的义务,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不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并无不当。

免责承若书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通过这条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共同饮酒人签订的免责条款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是签署了免责条款,如果同饮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因签订条款而免责。

根据上面法律相关规定及判例,实践中,同饮者在没有尽到相应义务或进行劝酒等需承担责任的前提下,法官会根据案情按10%-35%裁量同饮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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