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经济纠纷律师:民间借贷中的注意事项

2018/06/29 16:22:09 查看219次 来源:王思军律师

  2017年办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该案与一般民间借贷案件的不同之处是原被告双方原系情侣关系,借贷发生在恋爱期间,我代理的是原告(女方),最终帮助当事人追回了欠款。

  案情:原告周某(女)与被告张某(男)恋爱多年,在恋爱期间,被告因创业缺乏资金,便多次从原告处借款共计9万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来双方关系破裂,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仅归还1万元,剩余拒不归还。

  接案后,我查看了原告提供的证据,觉得单凭借条起诉存在风险,因为原告出借款项时都是提取的现金(原告陈述是因为被告不大会用网上转账工具),我便要求原告到银行打印出了账户明细,并具体标记出每笔取款记录,同时发现原告曾多次发短信给被告催款,便要求其把短信记录保存。在我们起诉的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被告账户资金。

  庭审中,被告抗辩没有真实借款,借条是在双方恋爱期间闹矛盾时,其为证明对原告的感情应原告要求所写。并提供了借款期间自己的银行账户记录,证明自己没有借款必要。另外提供1万元的汇款记录,证明给原告1万元用于替原告归还信用卡,此外还提供了一些平时为原告买衣服等物品的票据。

  结果: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因我方提供了借条,银行交易记录,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也具有支付借款的经济能力。被告虽然抗辩系受原告胁迫出具借条,但没有证据证明,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出具借条的后果仍然出具,其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另外通过原告提供的短信记录可以看出,被告短信中承诺会尽快还款,进一步印证了借款实际发生的真实性。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

  评析:因本案中的当事人原系恋爱关系,如果单纯提供借条,没有其他证据辅证,确实容易使法官对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产生合理怀疑,原告诉请能否得到法官支持存在不确定性,本案能够成功的关键是我们在起诉前提前准备了其他辅助证据,以此来印证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近几年来,我国借贷案件高发,最高院还专门出台了借贷案件司法解释。出于防止虚假诉讼的考虑,一般在审理借贷案件,特别是大额借款的案件时,除借条之外,法院一般还会要求原告提供出借款项的银行交易记录,以此来验证借款的真实性及原告的支付能力。因此出借人在借贷活动中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不管是何种关系,规范的借条一般是必须的,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则悔之晚矣;

  2、支付借款时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现在网上支付比较简单,银行转账也尽量从出借人账户转到借款人账户中,留存好转账记录。如果非要交付现金,最好是借款时从出借人账户中直接提取现金,但金额超过10万,不建议采取现金交付。如果是转账到借款人指定的他人账户,最好在借条中载明;

  3、如果借款收取利息,要在借条中写明利息计算方式。如果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一旦发生纠纷,法律规定一般是视为不计算利息,也就是无息借款;

  4、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如果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现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借款到期日起算,在此期间如果无法收回借款,要及时采取诉讼措施,防止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在诉讼时效期内及时催要借款并保存好催收的证据,或者要求被告出具还款承诺,则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从催收之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未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但不建议长期怠于主张权利,所谓陈账难收;

  5、如有担保人,要约定担保期间,一般最长可以约定两年。如果不约定担保期间,法律规定一般视为是半年,从借款到期之日往后计算半年,如在此期间出借人未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则担保人一般不用再承担担保责任,只能向出借人主张。

  咨询电话:1516368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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