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你聊聊“婚内财产协议”那些事

2018/06/29 16:33:01 查看223次 来源:翁诗其律师

  恋爱是感性的,婚姻是理性的,

  喜宝说“我一直希望得到很多爱。如果没有爱,很多钱也是好的。”

  通常在婚姻出现危机时,婚内财产协议并非是为离婚做准备,某种程度上,还会降低离婚的概率。

  什么是“婚内财产协议”?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个就是我们所讲的财产协议。

  “婚内财产协议”的目的?

  夫妻之间签订财产协议最大的目的,是为了对彼此名下的财产归属和债务承担进行明确。对于一些财产比较多或者财产形式比较复杂的,而且双方又有意向不按照共同所有来执行的,还是有约定的必要的。

  “婚内财产协议”签订后,可以反悔或撤销吗?

  协议一经签定,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能证明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况,否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双方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可以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来履行。

  但是一种特殊情形例外,那就是: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时,在没有完成房屋变更登记前,是可以反悔并撤销赠与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婚内财产协议”中对夫妻债务的约定,对债权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由于夫妻双方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后,不一定会进行公示,不能推定债权人必然知晓该协议内容。所以当债权人不知道协议约定内容时,该协议对外不具有约束力,此时债权人可要求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是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债权人知晓该协议约定的内容除外。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的约定是否有效?

  原则上,协议中对于限制人身权利的部分、违反法定权利的部分无效、

  (1)“如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则双方就必须离婚”,类似约定是无效的。

  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不得强行约定婚姻关系的解除条件或限制条件,此类约定因违背了“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如任何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则自动丧失监护权”,类似约定也是无效的。

  监护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意味着父母一方自动丧失对子女的监护权,夫妻双方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来排除另一方的监护权。但是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

  (3)“如任何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在离婚时净身出户“,类似约定是有效的。

  一般来说“忠诚协议”对于未履行忠诚义务的一方,自愿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净身出户的约定是有效的。因为这种协议一般作为双方签订的附条件合同,在约定条件发生时,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且此类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婚内财产公证”需要公证吗?

  此类协议一般情况并不要求必须进行公证才生效,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公证后生效”。不动产、车辆一类实行登记制度的物品,在签订协议后,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变更。

  那么婚内财产协议要怎么签订呢?

  第一,婚内财产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是口头约定,否则口说无凭很难证明。

  第二,协议内容必须明确。比如各自名下有哪些财产,房屋坐落,银行存款开户行账户。对于部分共同所有,部分独立的更加要注意哪些财产归各自所有,哪些财产归共同所有。对于银行存款尤其要注意起始时间。

  第三,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比如:“如果任何一方提出离婚的,则放弃所有财产。”这就违背了离婚自由的权利。

  第四,同时约定债务如何承担。很多时候双方同意财产独立或者部分独立,实际上是与债务承担也是相关的。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债务承担就会按照法律规定来。即使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不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但至少对夫妻双方是有法律效力的。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维系婚姻本非易事,

  诺,不轻许,爱,不放纵

  必要之时运用合法手段积极维护婚姻,方乃聪慧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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