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9 16:52:01 查看263次 来源: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同时,法律也賦予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该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应保证调岗的合理性。
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实务中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实际上间接规定了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情况下企业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何谓“不能胜任工作”,主要体现在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实务中,判断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和考评制度等已经事先向员工公示过的标准为依据。在实施调岗时,企业还应当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不胜任工作的考评记录和书面调岗通知,调岗通知还应要求员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医疗期满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企业可以单方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需要注意的是,调岗必须合理,一方面,不要故意将医疗期满的劳动者调整到劳动强度或绩效标准更髙的工作岗位上;另一方面,如果新岗位与原岗位级别和薪酬差别较大时,尽量与员工协商一致,以避免单方调岗无效的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亊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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