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要求退房 用户想要房子

2018/06/30 21:54:58 查看211次 来源:历建明律师

  问题描述:我2013年在买了套房子交了首付,2014年房子见没有可能交房就写了退房申请,当时开发商没有反应,就想慢慢等吧,等着盖吧!事就搁置起来,现在四年过去了,突然前两天让我退房,他们对吗?

  开发商对吗?如果开发商对,用户亏大了。从事情上讲,2013年的房价和2018年的房价不可同日而语,如果开发商给购房用户退房,开发商可以将房屋重新出售,这事情就变成了,开发商违约,而开发商因为自己的违约而大幅获利!

  从法律上说,2013年双方签订买房协议的时候,房子99%是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的(当时市场就是那么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如果按照这个条款,现在用户不接受开发商退房,那么,开发商如果起诉用户,合同无效,返还财产,用户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但是,如果开发商起诉用户,用户的策略就是拖,把这个案子拖下去,拖到开发商房子可以办理预售许可证,可以交房,然后用户要求法院认定此合同是有效的,用户要的是房子,不是几年前交的购房款!

  本来同一个时间交的购房款,没有写退房申请的,开发商现在答应继续给房子,当时写了退房申请的,开发商就强制要求退钱,在按照同期银行定期存款给用户一点利息,但实际上,开发商如果向银行或者社会融资,应该是12%到24%之间的融资成本,或者更高的融资成本,但现在开发商抓住用户交了退房申请的这个理由,不给用户房子,低息使用用户的资金,房子建好之后,在按照大幅上涨之后的房价将房子再次出售!很恶劣的做法。

  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开发商一方一直欺骗用户,告知购房用户与用户之间签订的是协议,不是购房合同,是没有效力的。合同是什么?合同就是协议的一种,大部分协议就是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已经有明确的说法。

  开发商现在对用户威逼利诱,要让用户接受退房款加上同期定期存款利息的方案,开发商想快速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对用户来说,恰恰不应该着急,时间在拖下去,对用户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很多用户不明白这一点,接受了开发商的方案!他们的思维是,开发商力量强大,法律没用!开发商给用户洗脑洗的够成功!

  在换一个思路,现在用户不接受开发商退房的要求,然后开发商有胆量将房子一房二卖吗?估计开发商不敢!那么,在问题解决之前,开发商不敢将房子一房二卖,着急的还是开发商那面。即使开发商要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的后果是返还财产,按照双方的过错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范围按照最高院的意见,应该是信赖利益,而信赖利益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加上所失利益,现在开发商实际上只给用户赔偿了直接损失,也就是利息,按照法律,还应该加上所失利益。加上所失利益之后,用户拿到的钱远远高于目前开发商所做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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