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美美因赌球被北京警方抓获法律分析

2017/01/19 15:05:59 查看220次 来源:张颖律师

案情简介

法制晚报独家播报:据线报,郭美美因赌球被北京警方抓了!郭美美好赌,曾在网上显摆在澳门豪赌的经历。警方打击世界杯期间网络赌球,郭美美应声落网。

昨日,北京警方掌握线索,查到一拨人在进行网络赌球,当场抓获正在参与赌博的郭美美。4月份就网传郭美美好赌,在澳门欠2.6亿,其称是私事。6月11日起,其个人微博@郭美美Baby 频晒关注世界杯!巴西必胜!力挺内马尔!也多次称“输大了”。

北京市公安局证实,网传郭美美被北京警方抓获一事属实。2014年7月9日,北京警方经过缜密侦查,在掌握了大量证据后,一举打掉一个在世界杯期间组织赌球的犯罪团伙,抓获团伙成员8名。该团伙在境外赌博网站开户,通过电话等形式下注,进行赌球违法犯罪活动,郭美美系参赌人员。

郭美美对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此前相关新闻:

郭美美澳门豪赌欠债两亿六千万 找到靠山还清赌债

近日,微博注册名为“报道香港”在微博上爆料,欠下两亿六千万赌债的内地炫富女郭美美赴澳门还款,其资料随即从追债网上删除。据调查,郭美美是因为找到了新靠山,替她还清了近半数的欠款,所以才暂时得以脱身。

随后,郭美美本人也转发该微博,但仅留下很汗的表情,没做出其他回应。

有“中国炫富女”之称的郭美美,数年前自称是中国红十字会的高层,在网上频频炫耀其两百多万的跑车和名贵手袋,引发轩然大波,及时中国红十字会立即澄清与她毫无关系,但公信力严重受挫,拖累筹款数字暴跌。

这位并非一般的90后少女,原来近两年转以另一方式炫富,就是经常到澳门豪赌,结果欠下两亿六千万巨债,上月债主把其证件资料贴到濠江追债网,事隔一个月,郭美美被拍到现身澳门某赌场,其资料随即从追债网上删除。据调查,郭美美是因为找到了新靠山,替她还清了近半数的欠款,所以才暂时得以脱身。

知情人透露,年仅23岁的郭美美,两年前秘密到濠江某赌厅搏杀,她最初陪同一位内地富豪到来,却刻意与对方分开耍乐,每次输光后借贷求翻本,该富豪都会替其还钱。岂料她越输越多,累计欠下两亿六千万债款,但不知两人后来分手还是怎样,富豪拒绝再还款,赌厅等了两年仍未收到钱。

直至本月初,事情出现突破性转机,郭美美赴澳门还款,有传她找到新的靠山帮助,先还一半,再分期还剩下的款项。

法律分析

赌球有风险而且违法

网络赌球不仅存在风险,而且还是一种违法行为。网络赌球符合《刑法》中赌博罪的行为特征,只要达到立案标准,同样要追究刑事责任。罪名根据参与者的身份不同,分别是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赌博方面的犯罪认定有三个方面标准:一是抽头,二是赌资,三是人数,这三方面标准通常是作为立案标准(实际上也是定罪和量刑标准)设立的。抽头是庄家以营利为目的抽头,累计五千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5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在二十人以上的。只要符合其中一条,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提示:几百元赌球就已违法

从法律规定来看,如果一个球迷下注几百上千元去赌哪场球赢,肯定是赌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治安处罚(如罚款、拘留等)。赌博金额超过5000元的就构成赌博犯罪了。还有聚众的庄家,或者是以赌博为业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3)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5、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6、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8、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9、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其他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1995-11-06)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如何定罪的电话答复

对于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赌博罪论处。

北京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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