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的诉讼中如何申请调查取证?

2018/07/02 17:41:00 查看395次 来源: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工伤事故的劳动仲裁与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或者法庭调查取证。

  先来看一个案例:

  小周是某公司职员,公司未为其交纳工伤保险费。2005年3月,小周在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去公司上班的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致使左小腿骨折,交警部门认定小周在事故中没有责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小周构成工伤,并被评为10级伤残。但其公司拒绝赔偿工伤待遇,小周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裁决某公司支付小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各项工伤赔偿3万余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接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某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不予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在审理中,小周出示了仲裁庭开庭笔录的复印件,但没有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公章,某公司认为笔录是复印件,不予认可。小周遂申请法院到仲裁委员会调查核实笔录,法院予以许可。关于小周的工资状况,小周说其公司另一位同事与自己做相同的工作,其工资是每月3000元,但公司财务不愿出具有关证明,但公司的职工工资是由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代发的,故小周申请法庭到该银行调取其同事工资发放记录,法庭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经法庭核实,仲裁笔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银行关于其同事的月工资发放记录显示确实是每月3000元,法庭遂综合分析全部证据,判决维持了仲裁法庭的裁决。

  律师解析:

  在本案中,小周能够成功地申请法庭调查取证,就是因为其申请理由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当事人就可以申请法院去调取证据。

  小周申请法院去仲裁委员会核实仲裁开庭笔录,属于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须由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类似的材料还包括公安机关、劳动监察部门、工伤认定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保存的与工伤事故有关的原始资料;小周申请法院调取银行代发工资的记录,属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类似的材料还包括保存在医院的涉及当事人隐私的病历等材料。

  关于申请调查取证的程序。

  首先,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法院递交书面的申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不受七日的限制),申请书应当载明调查取证的部门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调查取证的内容和申请的理由。

  其次,申请被驳回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最后,法庭根据一方申请所调取的证据,视为该方当事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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