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跑的,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2018/07/02 18:04:13 查看104857771次 来源:杨天宝律师

  保证人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跑的,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人与被取保候审人串通,协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应当依照<刑法>对窝藏罪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被取保候审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保证人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赔偿数额以其保证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数额为限。可见,保证人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跑承担的责任是,民事连带赔偿责任和窝藏罪的刑事责任。

  相关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68条:【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公安部<规定>第71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三)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1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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