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房子但没过户,100余万拆迁补偿该归谁?

2018/07/03 09:45:13 查看190次 来源:即明拆迁律师

  王先生2012年从赵女士手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当年因为种种原因房屋签订购房合同后一直没过户。王先生搬入这套房屋居住5年后,小区面临拆迁,按周边房价1万元计算,可领取补偿款100余万。看到房价增长如此快速,又面临拆迁,赵女士一家坐不住了。

  他们三番五次找到王先生,要求其将房屋退还给他们,理由是“不想卖了,钱退给你。反正也没有过户,房子还是我的,房管局备案也是我的名字”。王先生不服,遂提起诉讼,最终取得了房屋拆迁补偿的合法权益。

  买房没过户,房东利欲熏心,来争拆迁补偿款

  但并不是每个人都像王先生那么幸运。

  相信很多在生活中都存在这样的情况: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方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但是由于其他原则导致房屋出卖方并没有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几年后则遇到了政府拆迁。因此原出卖方则以房产证上面的名字是自己为由,和拆迁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

  这时作为房屋买受人同时还一直居住在该房屋,拆迁方竟然直接忽略我们的存在,找原来的房主谈拆迁补偿一事,并将拆迁款项直接给到原房主。这严重侵犯到我们的合法权益。

  若出现上述情况,我们该通过哪些手段来解决争议?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一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决。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那么乙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以针对拆迁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拆迁方将拆迁款支付于乙。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甲和乙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对价,甲已经取得购房款而不能再获得补偿款,现在所获得的补偿款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没有过户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该归谁所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甲虽然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交清了全部购房款,但因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故乙对所购买的房屋虽实际占有、使用、收益,但并没有实际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是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之规定,因所购房屋物权已因拆迁而消灭,则乙已无法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

  甲作为涉案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与某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在一定意义上而言,甲在该协议中的合同权利即为其出卖给乙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之规定,甲在已收取了购房款的情况下,本应及时将出卖房屋过户登记至乙名下,现因政府拆迁政策的原因而致涉案房屋物权消灭,在此情况下,乙可选择解除合同,也可选择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拆迁补偿款,现因甲亦尚未实际领取拆迁补偿款,则乙请求确认其享有上述征收补偿协议中甲所出卖给乙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对应的拆迁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予支持。

  乙在庭审中明确其主张的拆迁补偿款项系按照上述拆迁协议中甲所享有的合同权益作为依据,故本案拆迁协议所指向的有证部分房屋及对应土地使用权等的拆迁补偿费用,理应由乙享有,甲因已将被征收标的物出卖并收取了购房款而无权重复享有征收补偿款。

  房屋买卖未过户,只要签订了购房合同,支付了购房款,遇到征收时,拆迁补偿款归买受人所有。但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提醒广大网友,购买房屋后一定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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