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公布,救助基金使用范围扩大,救助时间延长!

2022/01/03 11:23:06 查看1120次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日前,财政部等五部门修订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机制,提升救助覆盖面和便利度,提高救助基金使用效率,更好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自202211起施行。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伤者能否得到及时抢救至关重要,但因事故责任存在争议、未明晰等情况,或费用一时难以筹集,从而影响伤者的救治现象时常发生,这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以解决燃眉之急!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政府依法筹集的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于20099月发布,201011日施行。
而此次出台的办法,结合十年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和问题,是对现行试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与修订

 

《办法》修订重点内容  

 

一、 扩大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 

明确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形,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二、 扩大救助对象的范围 

增加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为救助对象。

 

注:现行救助对象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三、 扩大垫付的丧葬费用范围 骨灰寄存和安葬等服务费用将纳入垫付范围。

 

四、 延长垫付的抢救费用时限 由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延长至7内。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费用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五、 压缩救助基金的办理时限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到3个工作日;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

六、 新增救助基金管理事项 

新增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开救助基金筹集、使用、追偿、结余等信息。

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并明确不得用于担保、出借、投资或其他用途

③ 增加核销制度,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已经履行追偿程序和职责,但因法定情形追偿未果的,可以提请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批准核销。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根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年度服务数量和质量结算管理费用,并列入本级预算,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办法》关键点解读

 

一、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救助基金?

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二、需要向什么部门申请救助基金?可以向受理交通事故的办案单位提出,由办案单位将相关材料提交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

 

三、超过7日的抢救费还可以申请吗?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四、救助基金的垫付费用包括哪些?申请人可以申请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骨灰寄存和安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五、救助基金是否需要偿还?
救助基金属于垫付性质,需要偿还①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②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已经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退还救助基金垫付的相应费用。对有偿还能力却不依法偿还垫付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

本文就此次财政部等五部门修订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了归纳与解读,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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