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请求探望孙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2022/01/04 11:53:20 查看1127次 来源:蒲阳波律师

祖父母请求探望孙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权的产生以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前提条件,以不直接抚养子女为必要条件。从法律规定来看,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对此不能做扩大解释。

祖父母探望孙子应当是合情合理的,但祖父母的探望权尚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像夫妻关系中的同居权不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一样。婚姻家庭编只是规定人们在姻家庭领城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还有诸多问题有赖于通过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来加以调整。法律是神圣的,但不是万能的,尤其是婚姻家庭问题中涉及当事人感情、隐私、风俗习惯等方方面面,公权力介入太多未必有利于婚烟家庭关系的稳定。

鉴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到法院起诉请求保护其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故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除非将来《民法典》修订后将探望权的主体扩大到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因此祖父母请求探望孙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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