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欠债就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2022/01/04 14:43:47 查看1054次 来源:孟翔律师

基本案情:

小王经村里人介绍,认识了做幼师的阿花,两人一见钟情,准备谈婚论嫁了,可是阿花的母亲看不起小王,一直不同意,阿花却固执的和小王领证了,小王十分感动,也想干出点成绩让丈母娘刮目相看,于是到镇上租了店铺,本来以为开店做生意是十分简单的事情,可是没想到小王就不是个经商的料,苦苦支撑了半年,眼见手头的钱所剩不多,为了不让阿花担心,小王找到兄弟小宋,想借20万应急,双方签订了借条,约定半年内还清,小宋通过银行转账将钱转到小王名下,可是4个月后,借来的钱全亏了进去,小王终于死心,关掉了店铺,到了还钱的日子,小宋找到小王,小王直言没有钱还,一直拖延,小宋着急了,于是要求阿花还钱,阿花表示这是小王和小宋之间的事情,与自己无关。

争议焦点:

小宋是否有权要求阿花偿还债务?

律师观点:

借款的收款人为小王,《借条》亦为小王以个人名义出具,不存在小王和阿花共同举债及对该笔借款共债共签的事实。同时,该笔借款的金额已明显超出家庭日常开支的标准,如小宋不能证明小王的举债用途是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故小宋主张由阿花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无据可依,小宋的主张将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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