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9 11:46:08 查看342次 来源:谢丽丽律师
随着社会的发展,借贷纠纷在日常生活中日益凸显,影响着众多人的生活、工作。
结合目前的审判实践,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不能仅依据借款合同、借条和转账凭证等形式要件进行认定,还需要结合借款的用途、资金的流向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实质要件进行综合的判定。
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律师提议如下:
一、民间借贷的性质及目的是资金的融通行为,“借”仅仅是指民间借贷发生的初始行为,最终目的是借款“如何使用”,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会结合上述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综合判断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因此,当事人之间如果只有借贷之名,并没有使用借款之实,一旦涉诉就会被法院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诺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之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资金融通的行为不再被法律所禁止。注意: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获得贷款发放资格的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同样适用该规定。
相关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诺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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