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分别享有哪些权利?

2018/07/09 16:35:41 查看1317次 来源: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分别享有哪些权利?

  首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有: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2)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就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有关的实体法或程序法规定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对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代理提出申诉、控告;

  (3)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4)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

  (5)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6)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受委托的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解除。

  其次,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2)阅卷权;

  (3)会见和通信权;

  (4)调查取证权;

  (5)发表意见权。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6)申请取保候审权,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解除。

  最后,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诉讼权利: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2)接收出庭通知书的权利。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3)阅卷权。

  (4)会见和通信权。

  (5)调查取证权。

  (6)申请取保候审权。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 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法院解除。

  (8)参加法庭调查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与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等发问。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9)非独立的上诉权。辩护律师有权在经过被告人同意后提出上诉。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36~41、97、170、186、187、189、190、216条;

  六部委<规定>第9~15条;

  公安部<规定>第35~37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17~324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40~46、51条。

  以上就是有度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整理的“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的权利”这一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你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点击左侧“联系我们”来电咨询有度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