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警醒了哪部分家长?

2022/01/07 23:43:34 查看1186次 来源:陈海云律师

2022年1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并针对监护人监护失职的情况,向其发出了《家庭教育令》。
这是我国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全国第一例《家庭教育令》。
这份《家庭教育令》犹如警钟警醒了一些家长:家庭教育立法不是说说而已。


丨案件背景
这起案件的家庭背景也是如今一些家庭的状况:父母离婚,孩子判给一方,孩子请人帮忙带,家庭关怀度低。

2020年8月,父亲胡某和母亲陈某协议离婚后,双方约定女儿茜茜由母亲抚养,抚养费父亲每月支付3000元。

母亲再婚后带着女儿茜茜搬到新的出租屋内,致使女儿两个星期未能上学。

茜茜的父亲知晓后,通过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其对茜茜的抚养与照顾义务。

2021年2月起,8岁的茜茜就和保姆单独居住。

陈某作为被监护人母亲,在父亲委托全托后,只是周末过去接送孩子。

2021年10月27日,胡某请求法院判令将婚生女茜茜的抚养权变更给自己。

 

丨法院认为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未积极履行其应尽的监护义务,可认定被告怠于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
原告胡某虽然以找全托、请保姆的方式来履行其对女儿的抚养与照顾义务,但是其让8岁的孩子一个人与保姆单独居住,原告只是履行了“养”的义务,但怠于行使“育”即教育、保护的义务。
原告被告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问题,都对女儿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多有忽视。
女儿茜茜已满8周岁,表达出更愿意和被告生活的主观意愿,并且被告陈某也表达出将女儿转学以便照顾的主观意愿。


丨法院判决
天心区法院审理认为,应该再给予茜茜的母亲一次自我纠错即积极履行其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机会,并对失职监护人陈某发出《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一年。
这份《家庭教育令》裁定:母亲陈某应多关注茜茜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具体做法为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保持与老师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茜茜的详细生活状况。如义务履行人陈某违反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丨法院判决
根据法院文书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同时引用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具体条款如下: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作为父母,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委托保姆单独照护年幼的孩子,主观上系怠于承担对孩子的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客观上对孩子的全面健康成长形成阻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应予以纠正。
希望这首份的《家庭教育令》能警醒这部分家长,养育不仅要“养”,更要“育”,带娃也不是给口饭吃,给个钱花就行,要依法履行关怀、教育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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