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要回来了,人进去了,这几招合法索债你要知道!

2018/07/13 14:41:37 查看208次 来源:唐丽娟律师

  今言法律|债要回来了,人进去了,这几招合法索债你要知道!

  这年头,欠钱的都成了大爷,一个比一个厚脸皮,反倒把债权人急得没法,于是有些人就选择铤而走险,不惜触犯法律也要把钱要回来,可最后的结果呢,却是钱终于要回来了,但是啊自己也把自己给倒腾进去了,得不偿失。

  案情简介

  1996年,张某用自己的房子给王某做了抵押,帮助王某在银行贷款1万元,没想到到期后王某没钱还款,于是这钱张某就给代还了,后来张某多次向王某索要欠款。但王某就是赖着不还,张某无奈之下也是一拖再拖。

  终于2017年8月13日张某忍不住了,在阜阳市颍州区附近找到王某,向王某追要还款,并将王某带至蓝天商业街雅居阁旅社。于是,自2017年8月13日开始,张某限制王某人身自由,白天由张某或者其舅舅贾某看着王某外出借钱还款,晚上和夜间由张某将王某拘禁在雅居阁旅社内看管。期间王某从其亲戚朋友处借款人民币6万元还给张某,并被迫给张某写下30万元的借条。

  2017年9月11日,王某在与贾某外出借钱途中趁机逃脱。

  2017年9月14日,张某与贾某、赵某在江苏省扬中市金山职业技术学院大门口找到王某,张某对王某殴打,并将王某带回阜阳。

  9月20日张某再次限制王某人身自由,将王某拘禁在阜阳市颍泉区民族幼儿园附近王某租房处,期间,张某并对王某实施殴打。

  9月23日因王某的女儿王某1报案,张某遂案发被刑事拘留。

  2018年2月7日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非法拘禁罪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4月12日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被告人张某为索取债务,以看管、拘禁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由于在拘禁王某的过程中对王某实施殴打,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哪些属于非法的索债行为?

  1、在公共场合辱骂威胁债务人或者其家属,逼迫还钱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故意跟着债务人干扰其生活和其所在公司的正常工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带走债务人的亲人家属,逼迫还钱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两百三十四条、第两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4、强行赖在债务人家中吃住不离开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总之,向债务人索要债务属于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但是行使这个权利一样不容许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利。

  那么怎样合法有效的催债呢?请看以下几招:

  1、如果有中间介绍人,可以找中间介绍人帮忙一起去催债。

  2、找担保人,债务人不还钱可以要求找担保人还钱。

  3、和债务人进行合理合法的谈判和协商。

  4、有抵押物的,以物抵押等其他合法的方法讨债。

  5、起诉到法院,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欠债人财产。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