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微信号涉嫌的罪名及出罪思路

2022/01/13 14:21:26 查看1177次 来源:刘文静律师

微信作为当今社会重要的社交软件,兼具支付结算及通信功能。近年来,微信账号实名认证后竟成为“商品”被不法分子倒卖,最终流入电信诈骗集团用于犯罪活动。编者遇到案例当中,多数被告人对此缺乏违法性认识,贪图小利,最后身陷囹圄,后悔莫及。今天就买卖微信号可能涉嫌的罪名及出罪思路整理如下:



《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约定,微信账号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同时,初始注册人不得通过赠予、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这也是为什么微信号不能随意倒卖的原始依据。通过实名认证的微信号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从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倒卖微信号无疑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如果明知对方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仍然向其出售微信号,助纣为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甚至成为诈骗罪的共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倒卖微信号同时触犯上述两个罪名时,依据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入罪门槛很低,其中包括违法所得5000元即可入罪,五倍以上可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即面临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这样规定:对于违法所得,可直接以犯罪嫌疑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收入予以认定,不必扣减其购买信息的犯罪成本。

可见倒卖微信号看似并不严重的行为,违法犯罪的成本是巨大的,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除了退赔违法所得还面临巨额的罚金。如若出罪,也只能从微信号是否实名、是否关联特定公民个人信息角度来思考。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阳城检一部刑不【2020】180号不起诉决定书就认为,在案证据仅能证明被不起诉人有买卖微信号的行为,并无证据证明这些微信号是否与特定自然人绑定,无法认识到自然人是否存在及对应的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等,无法证明是否侵犯公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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