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2/01/14 10:00:31 查看1272次 来源:王路波律师

律师观点分析

某县劳动就业局(甲方)、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乙方)以及XX银行某县支行(丙方)签订《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某县县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负责为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由乙方在丙方营业机构开设专用账户,并存入不低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丙方承办的小额贷款的担保和发生违约后的代偿;中国XX银行某县支行为小额贷款承办银行,负责为乙方申报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发放贷款,其发放的贷款总额不超过担保基金总额的五倍,同时负责按还款期限收回资金。2013年尹X借用被上诉人的身份信息与他人签订了承包鱼塘的虚假合同,以被上诉人名义申请了小额贷款80000元。被上诉人在小额贷款借据上签名,80000元的银行卡被尹X当场拿走。由于贷款到期未归还,担保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此后,尹X因诈骗罪被判刑事责任。一审法院以合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确认合同无效,相应的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公司的权益未能得到保障。二审上诉法院采纳了担保公司代理律师的意见,确认合同属于有效合同,上诉人作为担保人享有追偿权,因此判决被上诉人归还80000元贷款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只要双方当事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签订借款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合同外其他人的行为目的是什么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成立。即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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