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重庆市工伤赔偿明细【最新版】

2018/07/13 23:55:53 查看1524次 来源:牛律师律师

  工伤赔偿

  牛天宝律师 1532035157

  第一部分:可确定金额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等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参保(月伤残津贴)未参保(一次性支付由工伤本人提出)

  127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90%伤残津贴按解除合同前领取工资为基数20年,但需扣除已领的月份;50岁以上每增1岁减发1年,最低不少10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级20个月,二级18个月,三级16个月,四级14个月。

  225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85%

  323个月本人工资本人工资80%

  4

  21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75%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

  18个月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月(此二项合计金额:439632)

  6

  16个月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月(此二项合计金额:354148)

  7

  13个月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月(此二项合计金额:140438)

  8

  11个月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月(此二项合计金额:109908)

  9

  9个月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月(此二项合计金额:79378)

  10

  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月(此二项合计金额:48848)

  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6396元×20=727920元,丧葬费:6106×6个月=36636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工资的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工资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第二部分: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

  编号项目标准

  1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期间,按本人实际工资计发。

  2生活津贴不低于工资的70%的标准支付,期间为:申请鉴定之日到鉴定结论作出之日。

  3

  医疗费受害人应当通过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以及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来证明医疗费用的存在及其数额。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4住院伙食补助费8元/天

  5交通费根据实际票据主张,一般仅支持市外转院就医。

  6住宿费根据实际票据主张,一般仅支持市外转院就医。

  7护理费80——120元/天,合理主张。

  8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通常是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由人民法院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附表:

  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伤残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73272元。

  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732720元,一次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6106×6个月=366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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