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失去意识或控制及无民事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

2022/01/14 18:02:34 查看2162次 来源:李鹏飞律师

一、因醉酒或滥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使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丧失意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理解:
1、有过错的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没过错的(比如驾车突发疾病造成事故损害),应补偿而不是赔偿,这是公平责任的体现;
2、醉酒驾车、滥用管制(毒品或精神)药品,放任危害的发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醉酒还可能会受到刑事或治安管理的处罚;


二、无民事、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主体

1、哪些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无民事能力的成年人;

2、这些人造成他人损害,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不管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只是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责任;

3、如果监护人是单位的,单位也应当承担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4、离婚的夫妻,负有抚养责任的一方仍是监护职责的主体,主要由其承担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但承担责任确有困难的,不抚养的另一方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5、如将被监护人委托他人照管,比如托管、代为照顾等,还是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受托照顾一方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118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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