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不构成犯罪的律师意见书(侦查阶段)

2022/01/15 14:07:52 查看1315次 来源:何翔律师

  xx不构成犯罪的律师意见书(侦查阶段)

蒙自市公安局:

   云南牵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嫌疑人XX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何翔律师在侦查阶段为XXX提供法律服务。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XXX,根据其本人的陈述,在假设其述陈述内容全部真实的情况下,就XXX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局参考。

一、法律意见: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XXX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法律分析:

(一)、辩护人了解到的基本情况

    根据犯罪嫌疑人XXX所陈述的情况(未做虚假陈述的前提下),基本事实为:

     20197月,犯罪嫌疑人XXX与同案犯罪嫌疑人XXXX登记设立了XXX寄售行。犯罪嫌疑人XXX占股20%,出资4万左右。XXX寄售行设立后,三人超越XXX寄售行的经营范围,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并签订《借款协议》。签订《借款协议》是在XXX寄售行办公室里签订,只是用个人名义签订,所获取的利润三人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截止20191226日,三人所做贷款业务量:(1)放贷数额累计在40万左右;(2)放贷所得利润累计在8万左右;(3)放贷对象累计在10人左右;(4)从未因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4)从未进行过暴力催收,更没有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二)法律适用分析

1、法律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法律适用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依据第一条的规定2年内向不特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满足该行为条件构成以“非法经营”罪进行追究的前提,但是否能购追究必须审查是否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情形在《意见》第二条和第三条作出规定。

《意见》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意见》第三条规定:

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通过对《意见》第一条至第三条的规定情形进行分析比较可以得出:犯罪嫌疑人XXX等三人自XXX寄售行成立以来,虽然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但并不符合《意见》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故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XXX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律师建议本案处理:建议对犯罪嫌疑人XXX进行行政处罚或取保候审。

述法律意见是在犯罪嫌疑人XXX陈述内容基础上做出的,分析是本律师对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不排除随案情发展进一步修改的可能。上述意见请贵局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云南牵明律师事务所

                                         何翔 律师

                              20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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