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习札记——债的终止

2022/01/15 21:03:59 查看1362次 来源:苏川川律师

一、债的终止的原因

合同之外的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单方允诺之债,缔约过失之债以及其他的法定之债,终止原因5+1,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法律规定或当时约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之债:终止原因6+1,多了个“合同解除”。

二、清偿

区分金钱之债和非金钱之债。

非金钱之债包括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如果不清偿的仍然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但有例外:客观履行不能、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和费用过高的、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请求的。

三、抵充

同一对债权债务人之间有多项债务(方向相同)往来,如果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由债务人来指定,如果既没有约定,债务人也没有指定的,则有以下抵充推定:以有利于债权人为原则。优先清偿已经到期的,如果都到期就偿还没有担保或轻担保的,那都没有担保和担保都相同,优先偿还债务人负担较重的(比如违约金更高的),这时例外对债务人也利。如果负担一样,按照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比如有一个三年前就到期了,有一个三天前就到期了,那应该是三年前到期的。)如果同时到期,那就最后按比例。

清偿的顺序:推定偿还债权的有关费用,接下来偿还利息,最后偿还本金。

一、抵销

同一对债权债务人之间有多项债权债务(方向相)往来,可以协议抵销或单方抵销。

协议抵销:货币之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无需种类一致,双方当事人只要协商一致都可以抵销。

单方(法定)抵销只要符合单方抵销的条件,通知对方即可,并不需要对方同意。但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第一、互负债务,我欠你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可能第三方出现。第二、种类品质相同。也就是说货币财物劳务这三个债之间彼此是不可能单方抵销的,劳务与劳务是不可以抵销的(劳务与劳务只是种类相同,但品质肯定不同)。第三、对方的债务要到期。(即,抵销权人的债权先到期)。先到期的债权人可以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第四、通知对方。

五、提存:债务人找到公证处签订一个提存协议(有偿服务),然后把标的物交给公证处,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就消灭了。提存物的所有权就归债权人,将来产生孳息也归债权人,但是提存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提存的法律关系,是发生在提存人债务人与提存机构之间,那么这样的提成机构的权利就是收费,义务就是妥善保管提存物。但如果保管机构有故意重大过失,有过失,提存机构公证处导致提存毁灭的,提存损失的就要赔偿。如果提存机构没有过失,纯属天灾 人祸,天灾、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导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这个风险只有债权人承担。所以提存之后这一切都和债务人没关系了。

提取提存的权利,存续期间5年,5年里如果不去提取提存物,就归国家了。有两个例外第一、如果是债权人没有履行自己的债务,不能归国家。第二、债权人弃权,相当于免除债务一样,应该归债务人所有而非国家。

六、免除:以单方行为为原则,以债务人的合理期限内拒绝为例外。

七、混同:债权债务归于一人,比如:兼并、自然人继承、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八、解除:

(一)合同解除总论

发生在在合同成立之后,完全履行之前。分为协议解除、单方解除单方解除又分为约定解除(事前约定解除事由)、法定解除。法定解除包括5种情况:1、根本违约。2、不定期继续性合同的随时解除。3、某些合同的任意解除权。4、情势变更。5、合同僵局。

(二)根本违约

判断标准:违约严重到导致双方或一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根本违约体现的具体情形(结果必须是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1不可抗力(解除,且无需赔偿)2、预期违约。3、迟延履行,一般的迟延履行需要给对方一个宽限期,宽限期届满还不能履行的才能解除合同。4其他根本违约行为。5、法律规定其他情形。

证明方法:首先适用典型合同具体规定,而后再适用一般规定。

(一)以持续债务履行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

对于这类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随时解除权(当然需合理事前通知)。只要通知即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彼此之间并不发生任何赔偿责任。其中有5种特殊的情形(包括不限于):不定期的租赁合同、不定期的保管合同、不定期的物业服务合同、不定期的合伙合同、不定期的肖像权许可使用合同。

(二)任意解除合同权。

一方(4种合同)或双方(一种合同)享有任意解除权,无需理由,但需赔偿对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无偿的则只赔直接损失)。包括:1、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2、货运合同中的托运人。3、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4、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方。5、委托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其中,唯有委托合同才是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任意解除权也广泛适用于公司法领域,比如:董监高们与公司的关系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委托关系,双方都有任意解除权,当然也有相应赔偿。

(三)情势变更

1、订立合同的时候是公平的,但是履行合同的时候(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之间有时间的间隔了),发生了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那么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不是通知对方解除,因为情势变更的判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事情,必须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人民法院审查是不是符合情势变更,这样再决定是变更还是解除合同。

2、概念区分。(1情势变更≠显失公平。如果订立合同是重大不公平的话,那就是属于显失公平,可撤销的合同,已经撤销自始无效。(2情势变更≠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直接解除合同。(3情势变更>>商业风险。

3、再交涉义务发生了情势变更之后,受到不利影响的就吃亏的这一方有义务与对方重新协商。再交涉义务就可以大幅度的减少情势变更的私用和法院的裁决数量。但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就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变更放在解除之前,意味着法院能够变更的就不要解除,不要轻易的去否定一个交易,破坏市场交易的环节。总之对情势变更的适用,法院也持非常谨慎的态度。

(四)违约方解除权

1、原则上,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比如说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中,双方可能形成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解除合同的话,有时候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要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2条件:(1违约方本身虽然违约了,这是个客观事实,但本身并没有恶意。2这种违约方违约,其实对方守约方是有权利解除合同的,但是它又不行使解除权,而不行使解除权本身是明显的违反诚信原则的。3如果继续履行合同的话,对违约方显然是不公平的。并且,法院判处解除合同,违约方仍然要承担该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僵局和情势变更一样的并不能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解约,而必须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进行解约。

(五)解除权的行使

1、行使期限: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推定主观标准1年,或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

2、行使规则:(1)如果通知对方,只要对方签收就够了。只要送达给对方,对方看不看不影响合同即刻解除,并不需要一定要起诉再确认。(2)非依法解除的,行使解除权的通知并不发生效力,收到通知方确信对方无权解除的可不必回复。(3)如果不通知对方,而直接起诉也是可以的。起诉并不以通知为前置程序。解除权被确认的,效力回溯至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之日。(4)如果通知解除到达对方,对方不认可的,他应该在接到通知之后在一个相对短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是否存在解除权。解除权被确认的,效力回溯至通知到达之日。

3解除的效力:(1)向后发生效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从法理上来看,继续性合同是不能恢复原状的。非继续性合同,一次性合同一般都是可以恢复原状,但是也得看具体履行情况。3)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即,合同解除是可以与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相提并论的。这个赔偿是缔约过失的赔偿,而是一个违约性质的赔偿。(4)主合同解除之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的,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区别与联系:(1)合同解除显然是以合同已经生效为前提的,而可撤销合同一旦撤销自始无效。(2合同解除的方式可以是通知对方解除,也可以是诉讼方式,比如,在情势变更或合同僵局的情况下,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但是其他情况下可以通知就行,也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但合同撤销如果不能协商则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3合同解除可以溯及既往恢复原状,但是合同撤销是必须恢复原状。4合同解除后要求对方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合同一旦撤销,承担的是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5)合同解除、合同撤销都是合同终止了,不再履行了。(6存在在欺诈的情况时,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欺诈为由撤销合同)或违约责任(以对方履行不合格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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