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案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2/01/17 18:35:14 查看1265次 来源:周文达律师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确保公民“舌尖上的安全”一直是国家相关部门重要的工作,可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却屡禁不止。原因很多,包括高额利诱、生产成本低廉、维权成本过高、裁判尺度不统一、责任主体难界定等。前知名网红郭某某“二进宫”事件,正是因为触犯了食品安全的底线,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8月14日在上海铁路法院公开审理,又一次把直播平台刷的、电视广告吼的、街头电线杆上贴的号称能“不节食不运动”“边吃变瘦”“一粒瘦十斤”,打着美国、日本、欧美进口的噱头的减肥产品拉回到公众视野。

  也因此案的发生,又让公众学到了一个有毒食品的添加元素---西布曲明。通过科普,西布曲明(Sibutramine),又名N-(1-(1-(4-氯苯基)环丁基)-3-甲基丁基)-N,N-二甲胺,分子式为C17H26ClN,曾被用于减肥药,因会增加严重心脑血管风险已被禁用。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官网(图一)得知,在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停止了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因为它会对人体的心脏、心血管,包括肾脏、肝脏产生一些列的影响,造成最恶劣的影响是直接致人死亡。

  以“西布曲明”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获取了截止2021年8月14日前共1050篇裁判文书,自2010年国家禁止使用以后,从年份分布上看,当前销售的含有西布曲明的食品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数量显示是逐年只增不减(图二)。

  可以说,本次郭某某案件的发生,再一次让公众对于保健类食品的期待大打折扣,当然也会产生预防购买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的发生,让公众不再选择“服毒减肥”。相信也会有很多即将或正在销售含有西布曲明减肥药的人放下毒药,改写人生。

  以下,我们就以西布曲明这味毒引,来全面认识一下

  郭某某涉嫌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的适用。

  一、本罪的构成

  销售明知添加有药物成分的减肥保健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即主观上存在犯罪的故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在郭某某案件的公诉机关公开信息中显示,郭某某自2021年1月起,在明知上家赵某(另案处理)处所销售的减肥糖可能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的情况下,仍以每盒699元的单价对外销售,至案发,销售金额7万余元。因此,郭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立案,从而被检察机关公诉到法院了。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犯的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在客观上具体表现为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上文提到,西布曲明乃被国家列为的“禁药”,是绝对不能掺入进食品中的。根据

  《食品安全法》第50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食品安全法》第51条中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由于食品和药品不同,消费者无需遵照医嘱,可以随意服用,因此即使暂时没有重伤、死亡等病例的出现,也仍然不能排除对人体造成慢性危害的风险。

  因此,本罪的性质为行为犯(抽象危险犯),即只要在食品中添加了药物成分,无论添加的药物剂量是否超标或国家是否对该药物发布禁令,一律应以“有毒、有害食品”论。因为有毒、有害食品对人身体健康危害非常大,所以刑法将本罪规定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就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并不要求行为发生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危害结果。

  二、量刑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的规定,本罪分为三个量刑层次。

  第一档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只要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就构成入罪标准。

  第二档量刑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表现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为对他人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标准:(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另外根据本解释的第六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为造成其他严重情节的标准:(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第三档量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表现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也是依照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相应的行为进行的处罚。致人死亡具体是指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他人食用后,造成他人死亡或者致使多人严重残疾,以及具有生产、销售特别大量有毒、有害食品的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具体是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以下几点情形的:(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需要注意的是,2011年5月1日施行的

  《刑法修正案(八)》曾对本罪进行过修正。上述量刑即修改后的量刑标准。主要有三处进行了修改。第一,取消了单处罚金刑和拘役刑,实际是加强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第二,为应对犯罪的复杂情况,根据打击犯罪的需要,将第二档刑处刑情节“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修改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将第三档刑处刑情节“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修改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三,为解决在适用罚金刑中,有的犯罪的销售金额难以认定的问题,将具体罚金数额,即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的规定改为不再具体规定罚金数额。

  因此,由于郭某某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之后,根据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郭某某的量刑方面应当适用修改后处罚较重的规定。

  最后,笔者强调,我们已经喝过三聚氰胺的奶粉、吃了盐酸克伦特罗的瘦肉,煮过苏丹红的鸡蛋,如今还服了西布曲明的减肥药。相信只要努力的活着,就一定会拥有百毒不侵的金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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