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基因信息财产权的研究

2022/01/19 15:50:48 查看1937次 来源:于会明律师

关于个人基因信息财产权的研究
作者:于会明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8

        随着基因技术研究的不断发展,人类的生活正发生着巨大地变革,生物技术时代已然到来。但是,如何在享受基因技术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对基因提供者给予全面合理的保护也成为了当前所面临的一个现实难题。由于基因信息能够在医疗、诊断、医药等领域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与之相关的财产利益纠纷便不可避免的出现,现有的隐私权保护与侵权法保护的模式已不足以为个人对其基因提供者提供保护。构建一种更加合理的权利对基因提供者进行保护、平衡各方利益,这一需求已愈加迫切。

        关键词基因信息财产利益财产权

        作者简介:于会明,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286-02

        一、个人基因信息的内涵及其特征

        (一)个人基因信息的内涵

        基因信息机遗传信息或与基因有关的信息。联合国粮农组织对基因信息的定义是,在染色体DNARNA的核苷酸碱基序列中所包含的信息,这是基本的生物学定义。不同于基因作为机体的组成结构而存在,基因信息是对个人遗传特征等生命信息的数据化表达,具有无形的信息属性。基因科技领域内研究的对象并不是基因本身,而是其所存储的丰富的基因资源。人类基因信息的特殊之处在于它除了能够表达个体基因数据之外,还能够对一个家族,一个群体所特有的信息进行标识,这对科学研究和人类进步都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人类基因组序列图谱表明:全人类所共同拥有的基因信息达到基因信息总数的99.99%,这是人类进化的产物,归全人类所有,而本文所研究的个人基因信息是指能够创造商业价值的特殊的个体基因。

        (二)个人基因信息的特征

        个人基因信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高度的稳定性。个人基因以亲代的DNA为模板,通过碱基互补配对形成自己独特的双螺旋结构,其后通过细胞分裂,生长至发育成熟,在这个过程中,DNA信息得以在亲代间稳定持续的传递。2.共有性和独特性并存。前文已提到过,人类体内99.99%的基因是相同的,而特殊的基因信息仅占总数的0.01%。受到地域和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同一种族,同一家族也会变现出其特有的遗传和生物属性,这在家族遗传疾病的研究方面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3.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并存。基因信息是一个人的生命密码,记录着个体状况的全部信息,是一种重要的个人隐私,带有强烈的人格权特征。随着基因科技的高速发展,基因信息的商业价值愈发凸显,尤其是在疾病预测、诊断、治疗、和医药领域,前景可观,所以个人基因信息也具有财产权特征。

        二、个人基因信息在私法领域内的保护分析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对于个人基因信息私法领域保护的主流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以欧盟为代表的隐私权保护模式,二是以加拿大为代表的侵权法保护模式。但无论是隐私权保护模式还是侵权法保护模式,都存在不少的缺陷。

        (一)个人基因信息的隐私权模式

        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模式缘起于基因歧视,基因歧视与基因信息密切相关,主要发生在保险领域和就业领域。基因技术的发展可以为人类检测各种遗传疾病发生的可能性,这些信息是个人的隐私,受到法律的调整和保护。在针对某一个人的基因信息进行分析时,除了不可避免的触碰到他人的隐私外还可能会侵犯到几代人的隐私,这主要是由于DNA较高的稳定性所导致的。

        欧洲素来注重隐私权的保护,并将个人基因信息作为隐私权的一部分加以规制。人格权是主体所固有的一种没有财产熟悉感的消极性权利,它不可剥夺,不可抛弃和不可转让。隐私权保护模式从传统的人格权理论出发,认为个人基因信息不应具有经济属性,不可转让,从而达到维护人格尊严的目的。

        这种模式最主要的局限性在于,隐私权作为为一种人格权利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无法承认个人基因信息的财产利益。其次,隐私权的消极性使得权利无法在事前得到保护,而只能在损害发生后给予适当的救济,这会造成在行使基因信息权利的过程中障碍丛生。

        (二)侵权法保护模式

        侵权法模式以个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基因信息的推断为前提,主张当个人基因信息受到侵犯时,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达到对基因提供者的保护。侵权法保护模式已经开始关注个人基因信息的财产性利益,但是这种模式认为,没有必要构建专门的财产权力,可以通过侵权责任进行调整。这种模式还认为,建立个人基因信息财产权保护的成本过大,可操作性过低,从而否定个人基因信息财产权。

        侵权法保护模式虽然考虑到了个人基因信息的财产利益,却忽略了有些人会主动将自己的基因信息公开从而获得利益这一情形。同样,作为一种事后的救济手段,侵权法也同样无法积极有效的对基因提供者进行保护。还有,根据现行法律,基因提供者只能通过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来达维权。但是这种主张能够获得的数额往往及其有限,与侵权者的获利相差甚远。这种模式不但不能对基因信息提供者进行有效的保护,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个人基因信息财产权

        (一)个人基因信息财产权存在的依据

        个人基因信息的财产权利存在的法理学依据在于,这样可以更好的保障人格尊严。对构建个人基因信息财产权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这会不利于维护人格尊严,其实恰恰相反,对个人基因信息的财产权力加以确认是对人类自由意志更好的保障,是对人格尊严最大的尊重。科技进步的结果往往带来新型的财富,从客观上打破了既有的平衡,基因信息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导致了基因提供者与研究机构间利益纠纷的出现。庞德的社会控制论认为,建立一个利益平衡的最权威的手段就是法律规制。人类只有对自己的基因信息享有财产权利,才能有效的阻止他人获取和控制自己的基因信息,以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目的。

        承认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利是对生物科技的发展的促进。基因信息的财产利益主要在于,其蕴含的生命信息在生物医疗开发中会发挥重要的作用。邱格屏教授认为,对基因原材料的研究分析,从中获取某种技术成果,最终会提高整个社会的知识总量,无论是基因资源的提供者还是社会其他成员均会从中受益。这大致是达到了经济学上所谓的帕累托最优,即在促进社会福利的同时没有任何人从中受损。但是,现有法律制度对于基因提供者的权利保护存有缺陷,长此以往,基因提供者越来越少,十分不利于生物技术的发展。

        (二)个人基因信息财产权的内容

        个人基因信息权财产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基因提供着基于对信息的拥有而衍生的排他性权利,主要包括对基因信息的控制、使用和处分。即基因提供者对自己的基因信息享有绝对的支配,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另一个方面的主要关注财产内容,当个人基因信息的技术研发在于商业领域创造利润后,基因的提供者应该获取一定的补偿。

        (三)个人基因信息财产权的实现

        理论上的阐述终究是要为权利的实现所服务,所以建立一种合理有效的实现机制也是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问题。个人基因信息的财产权实现主要有以下两个途径:

        1.契约自治模式。私法权利最大的优势在于权利主体对于权利的自主支配能力,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契约对基因信息的使用及收益进行约定,从而达到利益的平衡。但这种模式在实践中仍有不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契约双方地位不平等,基因研究开发者享有技术和信息上的绝对优势,往往导造成因提供者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实现。这些缺点和局限,可以通过完善立法加以解决。

        2.立法模式。立法可以对基因提供者的补偿标准进行明确,避免因基因提供者处于劣势地位而无法实现应有的权利,导致不公平的出现。立法还应对基因信息权利受到侵犯后的救济进行规制,从而实现对基因提供者更加全面的保护。

        随着基因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化的不断推进,个人基因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蕴含着巨大的经济社会利益。个人基因信息受到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新的利益平衡急需建立,基因提供者的权益需要更加全面有效的保障,个人基因信息的财产权确立可以为这些问题提供解决依据。

        注释:

        刘银良.生物技术的法律问题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62.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9-44.

        邱格屏.人类基因财产权分析.学术论坛.20086.总第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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