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这件事,会丧失继承权吗?

2022/01/19 16:54:21 查看1109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叶女士与老王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三名子女。2000年叶女士去世,2010年老王去世,均未留有遗嘱。叶女士与老王名下有两套房屋。2001年,老王与大女儿王甲依据一份并不存在的公证书,将两套房屋分别过户至自己名下。之后,老王与王甲将上述房屋出售,售房款均在王甲名下。案件审理中,对于并不存在的公证书,王甲表示不清楚来源,表示系母亲叶女士告知其已经办好手续并带其共同到房屋管理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记不清向房屋管理局提交何材料。房管科工作人员表示是王甲拿着公证书原件办理的房屋过户手续。

 

老王与王甲的行为属于伪造遗嘱吗?应丧失继承权吗?

 

第一,老王与王甲依据并不存在的公证书将房屋进行处分的行为性质不属于伪造遗嘱。首先,从内容来看,该公证书明确陈述叶女士生前无遗嘱,且该公证书并未以叶女士的名义来伪造遣嘱内容;其次,从性质来看,公证书确认了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这一虚假事实,损害了其继承权。综上,老王与王甲的行为不属于伪造遗嘱,而是虚构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事实侵害其继承权的行为。

 

第二,不应剥夺老王与王甲的继承权。首先,老王与王甲的上述行为不属于伪造遗嘱;其次,剥夺继承权要求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老王与王甲的行为无法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综上,老王与王甲的行为属于侵害被继承人继承权的行为,并不符合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

 

第三,老王与王甲的行为无效,且应受到法律惩戒。首先,老王与王甲的上述行为是无效的,自然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老王与王甲的行为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利,导致其他继承人无法正常行使其继承权,应属无效。其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老王与王甲的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不利于建设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虽然上述行为不构成伪造遗嘱并直接导致二人丧失继承权,但是该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减少其对遗产的继承份额。

 

律师说法

 

01 因为家庭矛盾一时冲动杀害了其他继承人,是不是就丧失继承权了?

 

行为人不是为争夺遗产而是因其他纠纷杀死其他被继承人的,并不因此而丧失继承权。

 

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在审理中,认定这种情况下的继承权的丧失,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行为人必须有争夺遗产的动机。该动机为剥夺其继承权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该动机,即使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其他继承人死亡和其继承权消灭的后果,得到了被害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也不能剥夺其继承权。(2)实施了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犯罪行为。不论该犯罪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产生继承权丧失的后果。(3)杀害对象是其他继承人。至于被害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是与行为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还是在继承顺序上先于或后于行为人的继承人,在所不问。如果行为人为争夺遗产,出于误解而杀害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则不导致继承权丧失的法律后果。因家庭矛盾,并非因争夺遗产实施杀害其他继承人,并不会丧失继承权。

 

02  离婚后还能继承前夫(妻)的遗产吗?

 

离婚后配偶继承权丧失。夫妻结婚后共同生活,是构成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基本要素,配偶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享有继承权。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夫妻双方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配偶双方在家庭共同生活中,相互照顾、相互扶助,生存方对死亡方所尽的义务要远远超过其他的亲属。男女双方在配偶关系确立后,共同创造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财富,共同为自己的子女及家人提供了生活条件。当一方死亡后,生存方不会因此而免除这一义务;相反,由于一方配偶的死亡,原本由配偶双方承担的义务只能由生存配偶一方承担,生存配偶的负担往往更重。

 

因此,确定配偶的相互继承权十分必要,也符合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民法典》明确规定,配偶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夫妻离婚后,双方就失去了法定继承人的资格。夫妻离婚后,双方的配偶身份已不复存在,任何一方都无权再以配偶身份去继承对方的遗产。配偶相互继承权,是以配偶一方死亡,继承发生时,合法婚姻的存在为前提的,夫妻离婚后,其合法的婚姻关系已不复存在,配偶继承权自然也就因前提的消失而消灭,彼此不再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无权再以配偶的身份继承对方遗产。夫妻间继承权的消灭也可认为是财产关系上的后果,但它却是由身份权的丧失而引起的。夫妻间继承权所表现的尽管是财产,却是以夫妻身份关系为基础,没有身份关系不会发生继承。离婚导致夫妻身份终止,双方即不存在继承的前提,之后对对方的遗产不再具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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