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典》实施后离婚的相关途径(含现役军人离婚)

2022/02/14 14:57:55 查看1208次 来源:刘成群律师

浅析《民法典》实施后离婚的相关途径(含现役军人离婚)

一、夫妻双方自愿协商离婚:

对应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1、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夫妻双方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离婚

对应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条、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条、第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1、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3、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