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经适房违法,租赁权不受法律保护——上海房产律师方燕

2018/07/24 11:20:38 查看169次 来源:方燕律师

经常有人咨询,经适房能承租吗?答案是否定的。前不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经适房租赁纠纷的案件。原审判决认定经适房租赁合同是有效的,但二审改判认定经适房租赁合同无效。二审法院认为,出租经适房的行为属于利用公共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经适房租赁合同应属无效。

经适房是在政府的统一规划下,无偿划拨土地等公共资源进行开发建设,经适房之所以价格优惠,实际上是来源于公共资源的投入。由于经适房的分配、使用状况关系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经适房的购房人不得擅自出租获利。因出租经适房的行为违反了经适房的管理规定,系利用公共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租赁合同应属无效。

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如果承租的是经适房,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将面临随时被责令腾退房屋的风险。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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