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集锦丨离婚后对方不配合探望,该怎么办?

2022/02/15 16:07:20 查看1349次 来源:陈海云律师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因其复杂性、反复性的特点,使得很多夫妻离婚后依然保持拉锯战。

 

协议离婚后若出现关于探望权的纠纷,可起诉至法院,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裁决。那在判决生效后,该如何最大程度地保证行使探望权的合法权益?

 

离婚后抚养权在我方

 

a.对方不付抚养费,可以拒绝其探望吗?

不能。行使探望权是父或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要求,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方探望,但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b.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对方进行探望?


在发生对方探望时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由人民法院根据个案实际情况,综合予以判断,作出最有利于孩子利益的决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c.孩子不愿被探望,可以拒绝吗?


可以。当子女的认知能力已足以使其清晰、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时,征求子女意愿很有必要。


因为探望权行使的核心是探望未成年子女,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出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法院在审判中会综合判断孩子真实意愿,若有独立表达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强烈拒绝探望,其主张行使探望权的诉讼请求便不会被支持。

 

离婚后抚养权在对方

 

a.对方不配合探望,该怎么办?


若对方不配合进行探望,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依法督促对方履行协助义务,如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法院会视情况采取强制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此外,若觉得孩子跟随对方对孩子成长明显不利,有严重侵害孩子合法权益等行为,可以另行通过诉讼主张变更孩子抚养权。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b.对方不配合探望,我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不能。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因夫妻双方之间婚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变化。


抚养费是给予孩子的,抚养方代为主张,最终费用是用在孩子身上的,所以不能以探望权未得到满足为由不付孩子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c.法院执行后还是拒不配合怎么办?

 

执行法院一般不会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会采取较为缓和的方式,比如通过电话等方式督促被申请人按照生效文书履行协助义务,向双方释明法律、情理,组织双方调解并陪同探望,向学校、街道、居委会等单位发送协助通知等,做到案结事了,尽可能降低执行过程的影响。

但若人民法院向抚养方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其采取隐匿或暴力等方式阻扰另一方探望孩子,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执行法院可能采取以下措施:

 

 列入限高名单

 适度采取拘留措施

 加大训诫力度

 进行人文教育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d.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带孩子出去玩几天吗?

不能。探望权具有人身属性,应尊重孩子意愿,所以法院并不能帮你直接执行孩子。

 

婚姻中感情破裂的原因有千万种,孩子是其中最无辜的受害者,破碎的婚姻已经给其造成了一次伤害,不要在探望权的拉锯战中再一次次对孩子造成伤害。

 

多一点谅解和思考,给予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