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的小伙伴要警惕,培训贷或许正在向你靠近!

2018/07/25 18:23:43 查看193次 来源: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几天笔者接触了一个名字就培训贷,说实话我还是第一次听说这个词,于是就百度了一番。百度给出的概念是,培训贷一般指培训机构和P2P网络贷款机构进行合作,对培训者进行借贷,培训者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还款。现在招聘公司(实则为培训机构)多借助招聘网站以招聘的形式对求职者进行有偿高额培训。看来培训贷就跟房贷一个样子,都是借款人现在没有经济能力办某事,跟第三方签个借款协议,然后第三方把所借款项直接汇入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

  在百度搜索栏键入培训贷,发现百家号、荆楚网、合肥热线都曾对于培训贷进行曝光。一些培训机构看准了有些刚毕业的大学生或者想要转型谋求高薪职业的求职人员这个群体,先是以这个群体目前还不具备谋求某个职业的职位的能力没有需要进行培训为由向他们提供培训,当然其中可能承诺经过培训机构的培训后,培训机构可以为他们推荐某些企业就业等,然后再宣称这个群体没有钱交培训费也没有关系,培训机构有合作的金融机构可以向他们发放培训贷,于是这些求职者就开始了负债之旅。最后大多数人背上了高额债务,因为培训贷的利息比较高的,后来发现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含金量并没有宣称的那么高,也没有能力推荐他们就业。于是钱花了,但是梦想中的镀金和求职机会却仍然很渺茫。

  南京有个小伙子就在毕业时遭遇了培训贷。这位小伙子找了一份工作,用人单位说,小伙子,你目前还不具备在我们公司工作的能力啊,但是我们公司可以对你进行培训,培训后就可以上岗工作了。于是小伙子就于2015年跟用人单位签订了企业员工培训协议书》,约定:培训时间从2015年11月13日至2016年2月26日,小伙子在培训学习期间的学费、书费、上机费合计为12800元,由小伙子先行承担(采用被告提供的培训贷款支付方式),在培训期间用人单位每月向小伙子发放培训补助1630元/月(其中包含培训补贴1066.67元/月),劳动合同生效后,小伙子分季度返还剩余培训补贴等。用人单位表面上看还是很正规的,与小伙子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自2016年2月26日至2017年2月25日。小伙子就通过第三方借贷平台借了培训费,培训费由第三方直接就汇入了用人单位。

  后来,这个小伙子向劳动仲裁提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于小伙子的仲裁请求没有支持,于是小伙子又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撤销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企业员工培训协议书》;2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1630元(2015年11月13日至12月12日期间);3、判令返还培训费1066.63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2月20日按年利率24%至付清之日止)。

  法院还真的支持了小伙子的部分诉讼请求。理由是这样的:1《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3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建立。(其实我们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也是这样规定的)小伙子办理了培训费贷款手续,款项打入了用人单位账户,用人单位也对其进行了培训,劳动关系建立,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意见不成立。2岗前培训的目的是让职工学习工作技能以符合上岗条件,在上岗后更快、更好地创造生产、经营效益,故岗前培训应属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的工作任务范围,也是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一种特殊方式。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小伙子参加培训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工资,从双方协议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用人单位支付的补贴是563.33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当予以补足,小伙子还可以获得最低工资标准1630元与563.33元的差额的工资。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的与小伙子签订《企业员工培训协议书》收取培训费的行为是变相的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企业员工培训协议书》关于培训费的条款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是无效条款。所以用人单位应当返还培训费。至于利息,由于是劳动者自己借贷所产生,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至此,小伙子完成了维权之旅。

  对于小伙子的维权,有几点比较重要。1分清职业培训和专项培训。专项培训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满足特殊岗位的需要,对员工进行的专业操作技能及专业知识的培训。职业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和已经就业的人员,以开发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教育和训练。专项培训与职业培训不同,专项培训与职业培训的区别在于专项培训内容的专业性及培训对象的专门性。2对专项培训及职业培训产生的后果有所认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财政部也出台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由此来看,职业培训的培训费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这个问题在南京某法院判决小伙子的案件中没有予以论述。而专项培训的培训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如果在小伙子与用人单位的案件中,培训费是专项培训的培训费的话,用人单位提出的违约金的主张也许就成立了。

  关于培训机构的培训贷问题,求职者可以视情况比如承诺百分百获得高薪就业机会,比如打着一些高大上的幌子,比如宣传自己有教育许可等等向法院要求撤销培训协议,要求返还培训费。

  正式毕业季,小伙子们和姑娘们要警惕用人单位这些培训贷、收保证金押金的行为,当然更要警惕实现发财梦的传销诱惑,这个世界上没有那么多快速来钱的机会,如果有,要么是骗子给你编织的梦,要么都在刑法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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