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涉嫌串通投标罪犯罪嫌疑人陈某进行辩护案

2022/02/24 16:32:33 查看1224次 来源:郭庆梓律师

2017年年底,某公司董事长陈某应李某的邀请,授意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在李某的某公司竞标的某大道道路工程项目中围标,获取围标费20000元。最终某公司以44352483.83元的标价竞得该项目。2017年12月,某公司董事长陈某应李某的邀请,授意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在李某的某公司竞标的某特色小城镇建设项目中围标,获取围标费20000元。最终某公司以38801261.09元的标价竞得该项目。经公安局某分局立案侦查,以陈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7月6日向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 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9月3日补查重报。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中的“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是指由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而使招标人无法达到最佳的竞标结果或者其他投标人无法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参与投标竞争而受到损害的情况,包括已经造成损害和造成潜在的损害两种情况。本案陈某作为某公司的董事长,应某建设有限公司李某的邀请,在某道路工程项目和某特色小城镇建设项目中同其他三家公司一起进行陪标,使得该建设有限公司达到顺利中标的目的。陈某、李某等人虽然已实施了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是否一定要判处刑罚,是值得律师认真研究的问题。

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后,本着极其负责的精神和对犯罪嫌疑人认真的态度,立刻到检察院对案件证据进行采集、复印卷宗,并且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经过对案件证据、案情的仔细审查以及对会见结果的考量,律师向检察院表达了陈某具有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首先,陈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其次,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最后,陈某从无前科,犯罪前一向表现良好。希望检察院基于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慎重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陈某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并不影响他应有的合法权利。正确的定罪量刑,不仅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给予其罪责相一致的处罚,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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