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27 10:15:43 查看19886次 来源:玄丽锦律师
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的房屋能不能认定成违建?看这两个法院怎么说
海淀法院:法律并非仅是条文中所罗列的惩处性规定,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
北京一中院:城乡规划建设以及执法机关相应的执法行为均应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保障人民群众有所居、安于所居彰显的是人的基本权利与尊严,亦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北京海淀法院及北京一中院的司法判例,关于村民在自家宅基地上翻建的房屋一定属于违法建筑?必须拆除吗?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行初627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虽然当事人所建造的房屋确实属于未批先建,但是当事人系在自家原有宅基地上翻建的,并且该房屋用途是自住,房屋也没有超过原有面积,更未加盖。且需强调的是,该房屋系当事人及其子的唯一居所。如有权机关在确认该房屋为违法建筑后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最终履行,则当事人及其家人必将面临流离失所的可预见结局。针对上述情况,合议庭认为,法律并非仅是条文中所罗列的惩处性规定,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针对当事人所面临的困境,被告城管局应先选择采取责令限期补办规划手续等改正措施后,再针对相应改正的情况酌情作出决定。现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必然将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过度损害,应属明显不当,故对被告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行终367号《行政判决书》认定:首先,被诉限期拆除决定将导致当事人的生活处于危险境地。其次,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符合比例原则。行政相对人在原房屋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与生活质量的情况下进行的翻建,执法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其所作的行政行为是否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居住安全与正常生活产生过度的侵害,即应在充分平衡规划秩序利益与安居利益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再次,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符合法规规范的目的。根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城乡规划建设以及执法机关相应的执法行为均应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保障人民群众有所居、安于所居彰显的是人的基本权利与尊严,亦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均须以此为依归,方能体现其正当性。
律师说法:村民在自家宅基地上翻建房屋需要取得规划及建设许可,但在未取得的情况下,并不是说一定必须要拆除。村民翻建房屋的目的一般都是为了自家居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批准手续的房屋并不是一定需要拆除,还可以采取补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同时还需要保障村民的居住权。因此,如遇到上述类似情况,要积极行使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述判例说到特别好:“法律并非仅是条文中所罗列的惩处性规定,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保障人民群众有所居、安于所居彰显的是人的基本权利与尊严,亦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望各个行政机关予以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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