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财产纠纷律师:婚内约定房产给另一方,离婚时可以反悔吗?

2022/02/28 06:34:35 查看2808次 来源:李晓娟律师

房产是离婚财产分割时比较重要的财产,我国民法典对离婚财产分割也创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依然,在实务中,离婚的时候对房产分割还会有很多争议。比如,夫妻婚内对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属于夫妻财产协议还是赠与协议,就有不同的情况。

比如我们在杭州办理过这样的案子。

男女双方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然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约定该房屋归女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后来双方感情破裂,女方起诉离婚,要求按照夫妻财产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财产。

男方不同意女方的请求,男方认为,男方作为涉案房屋的共有人,在婚内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是将自己所有的份额赠与给女方,所以,财产约定的性质应该是赠与财产。而房产赠与在办理过户登记前,赠与人是可以反悔的。现在双方没用办理过户手续,男方依然是房屋共有人,所以,男方主张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确实,我国法律确实规定了赠与人在完成赠与之前可以反悔,但是在本案中引用法律有关赠与的法律规定是错误的,混淆了夫妻财产协议和赠与协议。

其混淆了夫妻财产协议与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予协议。根据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男方以协议的形式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变为女方个人所有的房产,是对婚内财产属于自己部分的处置,属于夫妻财产协议范畴,而不是赠与协议。

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借本案说一下另一种情况,就是夫妻一方将自己婚前房产通过婚内财产协议形式约定给另一方,这样的约定属于赠与协议,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出赠人是可以反悔的。

因此,像本案这样的,如果房屋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只是放弃自己那部分房产而约定全部房屋归对方所有的,这种约定便属于夫妻财产协议。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放弃产权一方就没用了反悔的机会,离婚时,就会按照夫妻财产协议的内容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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