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9 14:50:35 查看2755次 来源:许秋莉律师
编者案:很多当事人都在面临诉讼离婚时,都想知道,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在实践中怎么认定。本文通过一则小案例从一个角度对夫妻感情破裂进行介绍。
【案情简述】
冉某某与刘某某系同村村民,自幼相识。1998年确立恋爱关系,同年腊月按照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1999年3月6日在原泻巴乡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9月28日,原告生育一子刘知成。2005年冉某某、刘某某分别去外地打工,夫妻之间缺少沟通,2008年起夫妻分居。2014年3月25日、11月11日冉某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2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冉某某自2014年3月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就中断了与被告的联系,且未履行夫妻义务及抚养子女义务至今。二人的婚生子刘知成已辍学,在诉讼过程中已随刘某某前往北京,冉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小华在向其调查中表示:如果父母离婚愿随父亲刘某某共同生活。2012年原、被告与被告父母在平昌县江口镇北沙村2社购买砖混结构房屋一栋,并已予以改建,审理中,原告表示放弃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 判决观点】
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态度坚决,二人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和好的可能,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请应依法支持。准许原告冉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婚生子刘知成由被告刘某某抚养成年,由原告冉某某从2016年4月开始在每月30日前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刘知成成年时为止;限原告冉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被告刘某某因被告刘某某对抚养子女尽了较多义务的补偿费2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解读】
(一)在诉讼离婚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在上述冉某某与刘某某的离婚案件中,冉某某坚决要求离婚,法院最终做出了同意离婚的判决,依据的就是法院认为他们夫妻二人的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
(二)对于夫妻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都有相关的规定,比如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前提是感情不合,然后分居”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等。
(三)在现实生活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结婚之后的夫妻感情好坏、最主要的离婚原因、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各项因素。具体的细节就比如说结婚前谈恋爱的时间长短、双方结婚是基于互相喜欢还是被长辈或者其他人所强迫、婚后是否经常闹矛盾、有没有家庭观念、夫妻一方有没有出现不仅不照顾孩子还对孩子进行殴打等行为、严重酗酒赌博、不能发生性行为等情形。在离婚的时候,作为当事人需要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的证明材料,比如对方好赌、家暴、吸毒的证明等。
(四)上述案例之所以两次诉讼离婚都没有判离,有一个考量因素就是他们二人婚前认识的时间够久,相互了解,感情基础比较深,虽然分居了但是双方在每年过年都会回老家,还有联系。所以在前两次的诉讼离婚时法院认为他们之间的夫妻感情还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在第二次诉讼离婚没有判离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在满两年的时候,法院直接判离。如果您自己觉得已经不能和对方继续生活,坚持要选择离婚,那么作为当事人,就一定要注意搜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在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时候,如果法院没有判离也不要接受法院的调解、不要撤诉,可以在拿到生效判决书的六个月零15天之后再行起诉离婚,在等待第二次离婚的期间,要和对方分居,留下自己分居的证明,比如租房材料、邻居证言等,那么在第二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时候,法院一般是会判离的。
【相关裁判文书】
1. 冉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判决书【(2014)平民初字第766号】
详见: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0bd3e5f4-aad7-40c1-89d7-d952dd2569be&KeyWord=(2014)平民初字第766号
2. 冉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判决书【(2014)平民初字第2172号】
详见: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368cef58-18a5-4988-b749-180a0346d7bb&KeyWord=(2014)平民初字第2172号
3. 冉述翠诉刘少军离婚判决书【(2016)川1923民初417号】
详见: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9c489aad-7d1b-451e-83ae-ba893bab7a1f&KeyWord=(2014)平民初字第2172号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至第十四条;
没有了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