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9 14:52:27 查看374次 来源:许秋莉律师
近亲结婚,不仅在我国,曾经在外国也是普遍的现象。由于近亲结婚的夫妇,从共同祖先获得了较多的相同基因,容易使对生存不利的隐性有害基因在后代中相遇(即纯合),因而容易出生素质低劣的孩子。
因此,根据我国目前的人口形势和医疗水平,为了尽量减少近亲结婚造成的遗传缺陷,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一些当事人不了解什么是近亲的范围以及近亲结婚后的法律后果,这则案例告诉你:
【案情简述】
杨某与张某系姨表兄妹,双方于1992年登记结婚,于1994年11月30日生育一子张某乙,现已成年。2001年6月20日经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双方婚姻无效。2006年8月23日双方再次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认为双方系血亲关系,再次领取结婚证的这段婚姻仍然是无效的,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并依法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判决观点】
原、被告系姨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原、被告违反法律法律禁止性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应依法宣告其婚姻无效。原、被告不具有夫妻享有的权利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的婚姻无效;案件受理费70元,送达费90元,合计1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各承担8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
【律师解读】
(一)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在存在婚姻无效情形时依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法院一经查明便会作出宣告无效判决。需要提示的是,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不同的,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情形,可撤销婚姻登记后是有效婚姻,只是受胁迫的一方可以申请撤销,而无效婚姻即便登记了也是无效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宣告无效。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无效婚姻案。
(二)《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本案中原被告的婚姻就属于第二种情形——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而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指的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2)不同辈的叔父、伯父、姑母、舅父、姨母与侄男、甥男、侄女、甥女。
(三)在本案中,杨某与张某系姨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婚姻。
这种现象不仅在我国,曾经在外国也是普遍的现象,一般被称作近亲结婚。由于近亲结婚的夫妇,从共同祖先获得了较多的相同基因,容易使对生存不利的隐性有害基因在后代中相遇(即纯合),因而容易出生素质低劣的孩子。
因此,根据我国目前的人口形势和医疗水平,为了尽量减少近亲结婚造成的遗传缺陷,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相关裁判文书】
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判决书(2014)古蔺民初字第420号
详见: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122e2a66-355b-4adc-8fd2-637a7f8e50a3&KeyWord=(2014)古蔺民初字第420号
程某与罗某甲离婚纠纷判决书(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1475号
详见: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089ed32b-8f58-4e88-8c1a-2f8f2598c9d2&KeyWord=(2014)鄂利川民初字第01475号
【法律依据】
1. 《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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