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施“家规”构成家庭暴力,法院因此判决离婚 | 以案说法

2018/07/29 14:55:18 查看606次 来源:许秋莉律师

  导语:很多人在家庭生活中遭受了家庭暴力,而在长期的家暴中,很多人逐渐的妥协于现状,并且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有离婚的权利,有些人以为只要对方不同意离婚就没办法离。事实上,法律规定了离婚自由,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是可以诉讼到法院起诉离婚的,而家暴作为法律认定的一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经认定,法院会因此判决准予离婚的。本案是一篇最高院的公报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转、被告张某强于1988年8月16日登记结婚,1989年7月9日生育女儿张某某(已成年)。因经常被张某强打骂,陈某转曾于1989年起诉离婚,张某强当庭承认错误保证不再施暴后,陈某转撤诉。此后,张某强未有改变,依然要求陈某转事事服从。稍不顺从,轻则辱骂威胁,重则拳脚相加。2012年5月14日,张某强认为陈某转未将其衣服洗净,辱骂陈某转并命令其重洗。陈某转不肯,张某强即殴打陈某转。女儿张某某在阻拦过程中也被打伤。2012年5月17日,陈某转起诉离婚。被告张某强答辩称双方只是一般夫妻纠纷,保证以后不再殴打陈某转。庭审中,张某强仍态度粗暴,辱骂陈某转,又坚决不同意离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暴力是婚姻关系中一方控制另一方的手段。法院查明事实说明,张某强给陈某转规定了很多不成文家规,如所洗衣服必须让张某强满意、挨骂不许还嘴、挨打后不许告诉他人等。张某强对陈某转的控制还可见于其诉讼中的表现,如在答辩状中表示道歉并保证不再殴打陈某转,但在庭审中却对陈某转进行威胁、指责、贬损,显见其无诚意和不思悔改。遂判决准许陈某转与张某强离婚。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一审宣判前,法院依陈某转申请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张某强殴打、威胁、跟踪、骚扰陈某转及女儿张某某。裁定有效期六个月,经跟踪回访确认,张某强未违反。

  【温馨提示】

  如果已遭遇家暴,最重要的是保证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避免家暴的再次发生,因此建议你:

  1.尽早搬离现在的居住环境,防止再次遭受家暴,如果暂时无法搬出,再次发生家暴时要第一时间报警、及时就医,并且通过拍照、录像等手段固定证据。

  2.家暴属于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之一,只要证据充足,提出离婚对方又不同意离婚的,可以起诉到法院离婚;

  3.因家暴离婚的可以请求赔偿,严重的甚至可以报案让对方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可能坐牢。

  另外,就是要注意固定证据,如果自己具备一定的证据固定意识,那么取证就比较容易,具体说来可以从如下方面取证或固定证据:

  1.发生家暴时立马报警,在出警记录中写明出警原因和被家暴的过程,如果去派出所录笔录的也将家暴过程详细陈述记录;也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伤情鉴定,检验自己的伤情严重程度;

  2.要及时就医检查,并且在就诊记录中写明受伤原因;

  3.将家暴过程录音录像拍照,记录下过程;

  4.对方如果在事后请求原谅的,要求写保证书,让对方自己承认家暴行为;

  5.申请物管、保安、邻居、村委会、居委会出面协调,如果打官司也可以申请他们出庭作证;

  6.因家暴收到精神伤害的,找心理咨询师或医院就诊,可以作为请求赔偿的的依据。

  因此,如果遭遇家暴,除了保护好自己外,还要注意固定证据,为以后可能涉及的离婚纠纷、赔偿问题等提供充分证据,具体的取证方式和策略须咨询专业家事律师,以便搜集到合法有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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