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高管仅具有“职权”外观是否一定入罪?

2022/03/03 17:06:28 查看1228次 来源:丁少堃律师团队律师

       2018年6月,联璧金融“爆雷”,一夕之间所有投资人投入的资金全部无法提现,当地警方依法立案,联璧金融与推出“0元购”的合作方斐讯一并被立案调查,曾经红极一时、各大互联网平台为其背书的联璧金融由此开始崩溃,上至创始人下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联璧金融“爆雷”后,本文作者作为本案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参与其中,在本案暂告一段落的阶段,对代理过程中形成的部分观点简单归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制主体包含涉案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犯罪涉案人员的打击范围不仅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层,到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甚至是分店店长等,都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那么作为此类人员的辩护律师,在行为人的身份上占据高地是此类案件辩护的一大重点。

       本文作者在代理本案后,梳理相关证据对行为人进入涉案公司的就职经历及年限进行分析,一般行为人进入涉案公司的途径是否为线上或线下正常招聘流程,在应聘基础职位前是否从事过相关职业,以及是否投资、了解过相关平台信息,此类信息可以进一步佐证行为人主观明知的程度。

       其次,着重分析行为人在涉案公司内的工作内容以及权限。一般行为人在侦查阶段便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那么所在部门基本上都是常规意义上公司中比较关键的一环,比如财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往往是被打击的对象,但是即便处于此类职能部门,也不代表行为人与涉案公司的违法行为一定具有关联性。由此,本文作者作为辩护律师在进行辩护时,将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是否与涉案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被害人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作为一大要点。

       一般公司管理都相对比较复杂,尤其是事项审批流程繁琐,公司内部OA系统审批更是需要各级部门员工逐级上报至负责人审批。从形式上看,这种流程化的操作使得每一个工作事项确实会经过部门人员及负责人,但是实质上,各部门及部门员工之间分工明确,部门相关人员仅是进行形式审核而非实质审核,甚至对于公司领导层面下发的工作任务,部门分管领导及部门员工仅有形式上审核以推动公司内部流程进行。

所以,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直接将此类人员“一网打尽”的情况,但是作为本案辩护律师,认为是否将此类人员纳入该罪的打击范围,不能仅仅依据此类人员的“职权”外观,应当审查此类人员的实质权利,是否与涉案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所造成的被害人损失具有因果关系。以此符合设立该罪的主要目的,也得以在司法实践中精准打击涉案人员。本文作者在代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也在不断寻求被司法采纳的机率较高的辩护观点,以达到针对每一类涉案人员的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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