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污秽物品牟利罪要不要坐牢

2022/03/08 13:41:12 查看1192次 来源:上海明焕律师事务所事务所

传播污秽物品牟利罪是一定会坐牢。


法律分析

传播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众之中进行传播,主要是指通过传阅、出借、展示、赠送、讲解等方式散布、流传淫秽物品的。这种传播行为可以是在公共场合公开进行,也可以是在公众中私下进行。其传播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如以牟利为目的传播应依照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经常性地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所传播的淫秽物品数量较大;或者虽然传播淫秽物品数量不大、次数不多,但被传播对象人数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等等。第二款中的组织播放是指召集多人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


播放淫秽音像制品,实质上也是一种传播淫秽物品的方式,鉴于这种行为在传播淫秽物品的各项活动中比较突出,且危害也比较严重,本款将这种行为规定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规定。组织播放是指召集多人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1、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第一条第一款: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2、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几年,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进行判断,要看传播数量的多少,造成后果是否严重,是否有法定的量刑情节等来判断到底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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