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屋应根据夫妻另一方的贡献给予合理补偿 | 以案说法

2018/08/01 14:24:12 查看241次 来源:许秋莉律师

  【案情简介】

  冯某某(女)与张某某(男)系大学同学,双方于2008年10月恋爱,2014年9月1日登记结婚,2015年5月2日生一子张某。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冯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某离婚,由其抚养张某,并由张某某承担坐月子费用及医疗费。另查明,冯某某在2013年10月曾与案外人何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一套,于2013年11月6日登记到冯某某名下,张某某出资58万余元,尚欠贷款36万元,该房屋用于婚后共同居住,目前该房屋含装修价值现值180万元。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冯某某与张某某虽系自主恋爱结婚,但因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培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婚生子张某由冯某某抚养,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坐月子费用10000元及医疗费3800元,由张某某承担6900元。涉案房屋虽产权登记在冯某某名下,但系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房屋,张某某支付了首付款,房屋装修及家具家电则主要由冯某某出资,考虑到婚生子由冯某某抚养,本着照顾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原则,涉案房屋判归冯某某所有,冯某某向张某某给付房屋折价款85万元,尚欠贷款由冯某某承担。

  【点评】

  对于夫妻双方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应如何分配,《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作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系以冯某某的名义购买,办理按揭贷款,并登记在冯某某名下,但首付款却由张某某支付,虽然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略有不同,但法院的处理结果却秉承了司法解释的精神。

  首先,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冯某某名下,但鉴于张某某支付了首付款,并参与了夫妻共同还贷,对涉案房屋有贡献,故涉案房屋不能认定为冯某某的个人财产。

  其次,将涉案房屋判归冯某某所有有其合理性,因为冯某某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获得房屋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形态转化,故将按揭房屋判归产权登记一方有充分的法理基础。另一方面,将按揭房屋判归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因为,婚前一方与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相对人,离婚后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也是名正言顺的。

  最后,鉴于张某某支付了首付款并参与了共同还贷的行为,离婚时应结合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其出资份额、所作贡献,对其做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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