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更新了!

2022/03/10 12:48:35 查看10213次 来源:徐杨琴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新修,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修订后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一大改变是,明确了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并且明确了因违约行为时点不同应适用不同标准。

计算标准

Q:
买卖合同有约定?

按约定的金额或者计算方法。

Q:
买卖合同无约定,但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前?

逾期付款损失 = 逾期付款部分金额 ✖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1+ 逾期罚息利率标准

Q:
买卖合同无约定,但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后?

逾期付款损失 = 逾期付款部分金额 ✖ 违约行为发生当月的LPR利率 ✖(1+30%~50%)



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日新解读

逾期付款损失是什么?

逾期付款损失即因付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价款,收款人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LPR是什么?

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原有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已经取消最高院对此作出相应修改,买卖合同纠纷根据违约行为时点不同适用不同标准。

罚息利率标准是什么?

2003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共规定了两种的罚息利率标准,一种是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标准,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另一种是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标准,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实践中大多采用前一种罚息利率标准,即30%-50%。《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修订后将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后,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罚息利率标准明确为了30-50%,与此前保持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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